HKSAR 訴 Guo Rong DCCC657/2021

在妓院搶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十四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三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23/8/2022[2022] HKDC 11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Guo R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

案情摘要

被告郭榮承認兩項罪行並同意案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以及搶劫。2020年12月27日,被告在荃灣一間單人妓院接受PW1提供的性服務後,因付款問題與她爭執。被告多次拉扯及拳打PW1的頭部,並從其頸上扯下金項鏈及吊墜;項鏈掉落後,被告推開PW1並取回財物逃走。警方其後截獲被告並起回項鏈。PW1遭受頭皮血腫及右手拇指基部輕微腫脹。被告有清白香港刑事紀錄,並以酒精影響、非預謀、財物已追回及認罪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無武器搶劫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在單人妓院對性工作者施襲及搶劫是否屬加重因素;襲擊造成的傷勢及暴力程度應如何反映;認罪折扣、酒精影響、清白紀錄及整體性原則如何適用。辯方要求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及兩罪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搶劫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無武器搶劫雖無固定量刑指引,但案件顯示量刑起點可因暴力程度及受害人脆弱性而變化。針對在單人妓院工作的性工作者是加重因素,被告持續襲擊、反覆取回項鏈,故情節較一般搶掠嚴重,搶劫量刑起點為四年三個月。酒精為自願造成的陶醉狀態,不能成為有利求情因素。考慮認罪後三分之一折扣,搶劫判三十四個月。襲擊罪起點為九個月,扣減後為六個月;依整體性原則,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Wu Yee Ki,確認搶劫通常須即時監禁;引用 Ku Kwok Wai、HKSAR v Lam Ka Hung 及 HKSAR v Zhang Wei 比較無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HKSAR v Tam Kwok Keung及HKSAR v Lai Kwok Fai確認性工作者為脆弱目標,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Attorney General v Lee Kui Man則說明自願醉酒不能減輕責任。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處監禁。搶劫罪經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判監三十四個月;襲擊致身體傷害罪判監六個月,與搶劫罪完全同期執行。因此兩罪總刑期為監禁三十四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在單人妓院針對性工作者施行持續暴力並奪取財物,會顯著提高無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清白紀錄、酒精影響及財物追回的減刑作用有限;即使兩罪源於同一事件,法院仍須依整體性原則確保總刑期相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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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單人妓院搶劫性工作者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單人妓院內的性工作者屬脆弱目標,而被告又多次拳打及持續奪取項鏈,故搶劫罪起點為四年三個月;認罪後判監三十四個月。

Q.酒後犯搶劫罪可以減刑嗎?
A.

法院指出,自願造成的醉酒狀態不能成為有利求情因素。雖然被告聲稱受酒精影響,法院仍判搶劫罪監禁三十四個月。

Q.襲擊和搶劫同一事件可否同期執行?
A.

可以,但須考慮整體性原則及總刑期是否相稱。本案襲擊罪原判六個月,法院下令與搶劫罪完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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