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耀等案 DCCC371/2021
襲擊上學兒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培耀、張富傑、陳效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2020年10月22日,六歲小學生X下校巴步往校門時,第二被告張富傑從後向她潑灑酒紅色液體,令其衣物及背囊染色,X及附近學生受到驚嚇。第一被告李培耀曾準備紙杯及注水,並在第二被告逃離時協助阻截追捕者;第三被告陳效智則提供紙杯並在現場留後。法庭裁定三人有共同目標及默契,均屬普通襲擊X的同謀者。第一項有意圖而導致嚴重傷害罪不成立,第二項普通襲擊罪毋須答辯,三人僅就第三項普通襲擊罪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普通襲擊罪的刑罰,以及三名被告人在共同計劃中各自的參與程度。辯方主張X傷勢輕微、被告悔疚及案件存在延誤,應減刑或判處較輕刑期;控方則強調受害人年僅六歲、襲擊經預謀及有組織,情節嚴重。
判決理由
普通襲擊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且沒有固定判刑指引,須按案情衡量。法庭認為受害人是六歲、在上學途中遭無端襲擊,事件令她及家人不安,並涉及事前認人、分工及策劃;三名被告均積極參與,構成重要加重因素。雖然X沒有嚴重受傷,法庭仍認為案件嚴重,三人應各判監禁三個月。法庭亦指出,延誤只有在不合理且非由被告造成時才可作求情因素;本案警方搜證迅速,其後延誤主要源於辯方申請及正常司法程序,故不予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40條適用於普通襲擊罪。HKSAR v Lau Kin Yu、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it Bing及HKSAR v 朱安芷說明不合理延誤可影響判刑,但本案認定沒有不合理延誤。The Queen v William Hung、HKSAR v Kwan Ming Hang及HKSAR v Hui Siu Man所涉延誤情況與本案不同,未能協助辯方。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就第三項普通襲擊罪被定罪,各判監禁三個月。第一被告的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第二項控罪毋須答辯;法庭不接納第三被告以延誤作為減刑理由。
判決啟示
以六歲兒童為目標、在上學途中進行的預謀及分工襲擊,即使沒有嚴重身體傷害,仍可構成顯著加重情節。判刑時可考慮與已判無罪控罪相關的證供背景,但不得將無罪控罪本身作為定罪依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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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襲擊六歲兒童但沒有重傷會被判監嗎?
可以。法庭認為受害人年幼、事件發生在上學途中,且行為經預謀及有分工;雖然傷勢不重,三名被告仍各被判監禁三個月。
Q.協助襲擊者逃走也會被判普通襲擊罪嗎?
如證據顯示各人有共同目標及默契,協助逃走者可被視為同謀者。本案第一及第三被告雖非潑液體者,仍因共同參與而被定罪。
Q.刑事案件延誤多久才可以減刑?
沒有固定期限;延誤須屬不合理且並非由被告造成。本案警方迅速搜證,後續主要是辯方押後及正常程序,因此法庭裁定沒有可減刑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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