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 AHTSHAM DCCC839/2021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Butt Ahtsha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ee
案情摘要
被告 Butt Ahtsham 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2021年6月4日,被告在深水埗持刀追趕 Asad Abbas,並以利器刺傷其左側胸壁,造成約3厘米傷口及六針縫合。傷者翌日出院並完全康復。閉路電視及認人程序確認被告身分。被告為持有Form 8認可保釋身分人士,過往曾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九星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持有Form 8身分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被告及早認罪應獲多少減刑。控方依據持刀追逐、在公眾地方襲擊及被告身分主張較重處罰;辯方則強調只有一刀、傷勢不重、被告悔意及及早認罪。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上訴法院判例,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通常量刑範圍為三年至十二年,但須按個案處理。罪行嚴重程度首要取決於襲擊者造成真正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實際傷勢屬次要因素;亦須考慮武器、預謀、持續追擊、動機、傷勢及對社會的影響。持有Form 8身分可作加刑因素,但加刑須相稱並由法官酌定。本案以三年為起點,因身分加六個月,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是定罪及量刑的法定依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及HKSAR v Tse Hok Lam確認通常三年至十二年的量刑範圍;HKSAR v Chan Chun Tat闡明以犯罪本質及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為核心。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HKSAR v Shah Syed Arif、HKSAR v Butt Muhammad Gulzar及HKSAR v Singh Gursevak說明Form 8身分的加刑原則及限制。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監禁28個月。法庭採用42個月的加刑後起點,並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決由區域法院E Lee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持有Form 8身分的被告可能因犯罪對香港秩序及聲譽的影響而被加刑,但加刑不得失衡。即使傷勢有限,持刀追逐及在繁忙公眾地方襲擊仍可支持較高罪責;及早認罪則可帶來完整三分之一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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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追逐並刺傷他人會判刑多久?
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通常範圍為三年至十二年。本案因持刀追擊及在公眾地方犯案,並考慮Form 8身分,最終判監禁28個月。
Q.持有Form 8身分犯罪會否加刑?
持有Form 8身分可構成加刑因素,但加幅須由法庭按罪行性質、對香港社會及聲譽的影響酌定。本案法庭加刑六個月。
Q.及早認罪可減刑多少?
本案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法庭認為此表示悔意,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減刑;42個月的量刑起點因此減至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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