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威案 DCCC282/2021
以裸照威脅及禁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李振威與受害人X曾交往約八個月。交往期間,X同意被告拍攝不雅照片;分手後,被告多次以公開裸照及滋擾X家人相威脅,迫使X與其見面。X到酒吧後,被告持續拳打腳踢,並以剪刀剪髮及造成割傷,導致X多處瘀傷及兩條肋骨骨折。其後,被告先後將X帶到兩間酒店並非法禁錮超過五天。被告又在羈押期間致信及透過探訪要求X不要出庭,導致X一度失蹤。經認罪協商,被告承認五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已認罪罪行的判刑,包括刑事恐嚇、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兩項非法禁錮及妨礙司法公正。爭議在於各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受害人原諒的作用,以及刑期應同期還是分期執行。辯方主張罪行源於同一事件,應適用整體性原則;控方強調暴力、持續禁錮及成功令主要證人缺席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五項罪行性質嚴重,監禁是唯一恰當刑罰。刑事恐嚇以公開不雅照片逼使受害人會面,量刑起點為12個月;嚴重暴力及造成骨折的罪行,起點為30個月。兩項非法禁錮雖以恐嚇控制受害人,且持續超過五天,合併起點為25個月。妨礙司法公正損害法治及司法執行,依據相關判例及原罪嚴重性、妨礙行為持續時間和後果,起點為15個月。被告對前四罪僅獲20%認罪折扣,對第七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受害人原諒只具有限減刑作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子康 (HCMA496/2011) 作刑事恐嚇量刑比較;Attorney General v Yeung Kwong Chi ([1989] 1 HKLR 266)及R v Huthart ([2002] 4 HKC 692)說明妨礙司法公正通常須即時監禁。R v Reynolds Thomas Tunney ([2007] 1 Cr App R (S) 91)列出量刑因素;Yeung Sau Shing (CAAR21/198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胡詠東 (CACC132/2015)、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及HKSAR v Lam Kai Man ([2020] 4 HKLRD 107)影響量刑起點及認罪折扣。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9個月、第二項24個月、第四及第六項各20個月、第七項10個月。第一、二項同期執行;第四、六項同期執行並部分分期;第七項與其餘刑期全數分期,總刑期為45個月。
判決啟示
妨礙司法公正即使涉及的原罪已獲認罪,仍屬獨立且嚴重的罪行;成功令主要證人不出庭會顯著加重刑責。受害人原諒不能決定刑罰,且在沒有實質補償時,減刑作用極為有限。案件亦展示多項相關罪行應按整體罪責而非機械地全部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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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裸照威脅前伴侶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以裸照威脅受害人會面,令她嚴重受驚,刑事恐嚇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認罪後判處9個月。
Q.非法禁錮受害人五天會如何判刑?
被告將受害人先後禁錮在兩間酒店超過五天。兩項非法禁錮合併量刑,起點為25個月,認罪後各判20個月並同期執行。
Q.叫證人不要出庭作證會判囚多久?
被告在羈押期間寫信及探訪時要求主要證人不要出庭,並成功令她缺席審訊。妨礙司法公正罪認罪後判監10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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