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滿英案 DCCC139/2021
持刀襲擊頸部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滿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湯滿英原為清潔工,傷者李美芳是其上司。被告於2020年9月底被辭退後,因工作及薪金問題對傷者不滿。2020年10月27日,被告飲酒後攜帶兩把生果刀到屯門一處清潔工休息室索取糧單,先以刀指嚇傷者,繼而刺向其胸部及頸部,並在刀刃折斷後以刀柄繼續襲擊。傷者頸部、胸部及手臂受重傷,須接受緊急手術及住院兩日。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飲酒、情緒困擾、沒有周密部署、遲來認罪及悔意應獲多少減刑。控方強調以兩把刀反覆襲擊頸部的嚴重性;辯方則主張被告受解僱及酒精影響,一時衝動,傷者沒有永久傷殘,應以約三年為起點並作較大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及相關判例,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沒有固定判刑指引,一般刑期約為三年至十二年。量刑須兼顧阻嚇、罪行責任程度及造成的傷害,並考慮預謀、動機、精神狀態、酒精影響、武器、使用武力及受害人傷勢。本案雖屬單獨、衝動及受酒精影響的犯案,惟被告預先帶刀,連續襲擊頸部,所用武器可致永久傷殘或死亡,故量刑起點定為44個月。遲來認罪只獲四分之一扣減,判處33個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Chan Chun Tat,確認本罪嚴重、須具阻嚇性及一般量刑範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列出加刑因素。律政司 訴 熊家駿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快財則作為傷勢及量刑起點的比較案例;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樹強。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法庭以4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遲來認罪扣減四分之一,最終判處33個月即時監禁;法庭拒絕非監禁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酒精影響及情緒失控不會自動構成求情因素;如被告預先攜帶武器並持續攻擊頸部,即使沒有殺人意圖及傷者康復,仍可導致較高量刑起點。遲來認罪亦只帶來有限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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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酒後持刀刺傷他人頸部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酒精影響不會自動減輕刑責;本案被告以兩把刀連續襲擊頸部,最終被判即時監禁33個月。
Q.持兩把生果刀傷人會如何量刑?
量刑會考慮武器、襲擊方式、傷勢、預謀及悔意。本案雖屬衝動犯案,因預先帶刀並持續攻擊,量刑起點為44個月。
Q.遲來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遲來認罪通常只獲有限扣減。本案法庭給予四分之一扣減,將44個月量刑起點減至33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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