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Park Sung Jin DCCC517/2021

酒後襲擊的士司機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兩罪總刑期為監禁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Lee29/6/2022[2022] HKDC 66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ark Sung J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ee

案情摘要

被告 Park Sung Jin 承認兩項控罪並於2022年6月10日被定罪。2019年4月27日凌晨,他乘搭 Chiu Chung San 駕駛的的士前往東涌住所,因目的地及車資問題發生爭執。被告反覆踢撞的士,造成約5,000港元損壞;其後拳打司機,並將玻璃瓶擲向司機頭部。司機倒地失去知覺後,被告仍繼續拳打腳踢。司機頭部受傷,包括右眼眶骨折及右眼視力受損。被告其後被控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刑事損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起點及酒精、悔意、良好背景、認罪、賠償意向和檢控延誤的作用;以及刑事損壞罪應否與第一項罪行分期執行。控方強調暴力持續、受害人年長及傷勢嚴重;辯方則主張事件一時衝動、受酒精影響、沒有預謀,並要求較低刑期及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沒有固定刑幅;通常的三年至十二年範圍並非量刑關稅,須按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量刑的核心是被告是否有意造成真正嚴重傷害,並考慮預謀程度、動機、酒精影響、武器、暴力程度、持續攻擊及傷勢。被告在受害人失去知覺後仍攻擊其頭部,顯示意圖造成嚴重傷害。酒精及良好背景只能解釋而不能免除責任。法庭以三年為起點,因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再因真誠賠償意向扣減兩個月,定為22個月。檢控延誤因取證困難及疫情所致,並非不合理,不能減刑。刑事損壞罪判兩星期,與第一項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3 HKC 398 及 HKSAR v Tse Hok Lam [2005] HKLRD 344,確認三年至十二年只是通常範圍而非固定刑幅;HKSAR v Wong Luk Sau, CACC 2/2012 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強調按意圖及案情量刑。HKSAR v Chiu Chi Wing, CACC 243/2012 說明合理檢控延誤本身不是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兩項罪名均被判監禁。第一項罪行判監22個月;刑事損壞罪判監兩星期,與第一項同期執行。因此,被告總刑期為2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第17條罪行的三年至十二年只是參考範圍,而非量刑關稅。持續攻擊已失去知覺受害人的頭部,可支持嚴重刑責。疫情及取證需要造成的合理延誤不會自動帶來減刑;真誠但未被接受的賠償安排仍可獲有限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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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酒後襲擊的士司機並令其失去視力會判囚多久?
A.

法庭重視被告持續攻擊已失去知覺的受害人及其頭部傷勢,但亦考慮認罪、背景和賠償意向,第一項罪行判22個月監禁。

Q.酒精影響可以令襲擊罪大幅減刑嗎?
A.

法庭接納酒精影響及事件沒有預謀,但指出酒精不能免除責任,只能解釋行為;本案仍因暴力持續及傷勢嚴重判處監禁。

Q.檢控拖延接近兩年是否可以減刑?
A.

法庭認為延誤主要源於取證、證人離港及疫情,屬合理延誤,並非減刑因素,因此沒有因檢控延誤扣減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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