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紅欢案 DCCC1102/2021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四個月
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2/8/2022[2022] HKDC 8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紅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1年6月27日在深水埗街頭突然接近控方證人一並拍打其後腦,繼而取出生果刀斬向對方頭部,造成左前額上方六厘米裂傷及面頰擦傷。閉路電視及現場斷刀支持案情。被告人案發時逾期逗留約一年半,亦承認違反逗留條件。被告人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前曾飲酒;辯方指出被告人在糾纏中亦受傷較重,並承認以刀還擊屬過度使用武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的判刑:以生果刀傷人應如何衡量傷勢、使用武器、酒精影響、挑釁及認罪等因素;逾期逗留約一年半是否須即時監禁,以及兩項刑期應同時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六厘米頭部裂傷並非輕微,無辜街頭襲擊及使用隨身生果刀嚴重破壞社區治安。被告人的傷勢主要源於其自行取刀及糾纏,不能成為重要減刑理由。不過,酒精令其更衝動、案件沒有預謀,且被告人認罪及表示歉意,均獲納入考慮。傷人罪以十九個半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十三個月。逾期逗留罪則考慮逾期時間、沒有前科及相關案例,以一個半月為起點,認罪後判一個月;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選擇。兩罪行為不同,刑期分期執行不會造成雙重懲罰,總刑期為十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湛華(DCCC 381/2021)案情不同,參考價值有限。逾期逗留方面,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曉琴(HCMA 504/201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魯德繁(DCCC 911/2021),並注意相關上訴案例所確立的判刑取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認罪。傷人罪判監禁十三個月;違反逗留條件罪判監禁一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四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使用刀具造成頭部裂傷,即使傷者同日出院,仍可被視為嚴重傷害。被告人自身受傷、醉酒及受挑釁,未必構成重大減刑因素;不同犯罪行為的刑期可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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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生果刀傷人但受害人同日出院,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六厘米頭部裂傷並非輕微,且持刀襲擊嚴重影響社區治安。本案傷人罪量刑起點為十九個半月,認罪後判監禁十三個月。

Q.醉酒和自己受傷可以免除持刀傷人的刑責嗎?
A.

不能。本案法庭只接納酒精令被告人較衝動,並考慮其沒有預謀及認罪;被告人因取刀和糾纏而受傷,未成為重要減刑因素。

Q.逾期逗留一年半通常會判監禁嗎?
A.

本案被告人逾期逗留約一年半,法庭認為時間不短,而且如非被捕仍會繼續逗留,因此判一個月即時監禁,並與傷人罪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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