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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2/2021
C [2022] HKDC 88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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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11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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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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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紅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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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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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 年 8 月 2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區敖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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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朝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和李律師事務所 N
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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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傷人(Wounding)
P [2]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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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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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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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分別為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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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控罪一),及違反逗留條件,違反香
E 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41 條(控罪二)。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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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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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 黎啓榮先生(「控方證人一」)不認識被告人。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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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1 年 6 月 27 日約 2200 時,控方證人一在香港九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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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埗福華街與楓樹街交界的街上坐下吸煙。突然,被告人從他的右邊
K 行近,打他的後腦一下,並問控方證人一是否剛才向他施襲。控方證 K
人一問被告人是否認錯人,及見到被告人面部腫脹看似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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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突然衝向控方證人一,控方證人一立刻雙手推開對
N 方。被告人然後從背後取出一把生果刀(刀鋒約 10 厘米長),斬向 N
控方證人一頭部,斬到控方證人一左眼側後,擊中他的左臂。該生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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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刀柄飛脫,分為兩段,跌落地上。控方證人一感到頭部流血,立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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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右腳踢開被告人。被告人轉身嘗試逃走,但中途絆倒,跌在地上。
Q 附近髮型屋的職員報警,被告人則繼續坐在地上。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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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約 2206 時,警員 21529(「控方證人二」)到達現場。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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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證人一向控方證人二指出被告人,表示被告人向他施襲。被告人醉
T 酒,不能正常溝通。警方在現場撿獲斷開的生果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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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人其後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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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福華街 33 號店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時,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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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坐在案發地點的街角吸煙,被告人突然行近打他的頭部。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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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起來質問被告人。被告人右手移到背後。兩人糾纏約五秒,控方
F 證人一然後用右腳踢開被告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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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醫療檢驗顯示,控方證人一左前額上方有 6 厘米裂傷,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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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頰擦傷;該裂傷被縫合;控方證人一經治理後同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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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人 2019 年 12 月 10 日來港,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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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留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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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案發期間,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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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非法及惡意傷害控方證人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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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他獲准以訪客身分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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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並逗留在香港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而他在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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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17 日後仍留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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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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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1. 被告人無刑事定罪紀錄。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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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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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人現年 32 歲,來自廣東台山,曾接受教育程度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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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他已婚及育有一名 5 歲的兒子。他在國內任職網絡安裝工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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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約人民幣$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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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案發當晚,他在深水埗福華街公園附近朋友家中喝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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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約一瓶白酒及三至四罐啤酒。該生果刀是他隨身攜帶的物品,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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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在公園吃水果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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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辯方重點指出,該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走向控方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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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用手打他的頭一下,並問剛才是否對方打自己;(ii)控方證人一用
K 粗言穢語罵被告人;(iii)之後雙方糾纏有肢體接觸,控方證人一起腳 K
L 踢被告人;(iv)兩人離開了閉路電視的錄影範圍。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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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辯方呈上,警方為被告人及控方證人一拍攝的傷勢照片,
N 及被告人的醫療報告給法庭考慮。綜合來說,被告人的醫療報告顯示, N
O 他入院時神智不清及激動,面部有多處被刀造成的撕裂傷勢、眼眶附 O
近有多處腫脹及瘀傷、嘴唇有撕裂的腫傷、左上門牙鬆動;他需要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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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輔助呼吸;電腦斷層掃瞄顯示,他的頭部多處有血腫、鼻骨折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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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中隔骨右移位等等;前額、左眼下、左下巴及下唇各有約介乎 1 厘
R 米至 7 厘米的撕裂傷口,需清洗及縫針。被告人需留院治療七天,期 R
間曾被轉至深切治療部接受治療。換言之,被告人在事件中得到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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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較控方證人一的傷勢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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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辯方接受,控方證人一與被告人糾纏時無使用武器,而被
C 告人以隨身攜帶的生果刀還擊,是使用了超乎合理武力,屬還擊過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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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辯方表明,被告人不是以受酒精影響作抗辯理由,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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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他受酒精影響下變得更加衝動,在本案中的行為並不反映他過往
F 的品格,他對干犯此控罪深感後悔。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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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人是初犯,過往行為良好,有正當職業。本案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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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預謀、策劃犯案。控方證人一的傷勢並非同類罪行較嚴重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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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及其家人撰寫。被告人
K 在信中表達,自己已就事件作出反省,因一時衝動而犯錯,決定戒酒, K
L 對家人感到愧疚,亦對受害人感到抱歉。綜合被告人的妻子及被告人 L
的弟弟的信件顯示,被告人的家境貧困,被告人的母親體弱多病,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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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倚賴年老的父親之微薄收入來支持生計,連支付被告人兒子的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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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成問題;兒子整天嚷著要找被告人,不能好好地飲食及作息,亦影
O 響妻子的心靈;被告人的弟弟感激被告人在家境貧困及被告人本身輟 O
學的情況下,仍為他籌措金錢支付高昂的學費及生活費。各人希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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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能予以輕判,被告人可以早日與家人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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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判刑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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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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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控罪一並無既定量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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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辯方援引的區域法院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湛華1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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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與本案案情不同。本席認為,參考價值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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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雖然控方證人一經治療後同日出院,但本席認為,他左前 F
額上方的 6 厘米裂傷涉及頭部是嚴重,並不輕微。另一方面,控方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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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在街上無辜地被不認識的被告人襲擊,然後兩人發生爭執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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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糾纏期間還被被告人用隨身的生果刀襲擊,導致控方證人一有該裂
I 傷及擦傷。本席認為,犯案情節嚴重破壞社區治安。被告人因事件得 I
到嚴重的傷勢,明顯與他選擇取出生果刀襲擊控方證人一,及與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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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一糾纏有關,完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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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3. 不過,考慮到控方證人一不認識被告人,及觀察到被告人 L
看似醉酒,本席接受,正如辯方所說,被告人當時受酒精影響,變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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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衝動而犯下本案,本案不涉及預謀或有計劃地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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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4. 本席認為,本案是單一事件,而被告人的認罪及向事主表 O
示歉意反映他的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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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5. 就本案整體情況而言,包括被告人的背景及犯案原因,本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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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以十九個半月為量刑起點。除了被告人的認罪扣減外,本席不認為 R
有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判處被告人十三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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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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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罪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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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就此控罪,過期逗留的程度、有否非法工作及前科是判刑
E 的重要考慮。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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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本席參考過,辯方援引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曉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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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魯德繁3。前者涉及案中上訴人逾期逗留十一個
H 半月,認罪後被判一個月監禁,刑期上訴被駁回。後者涉及案中被告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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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逾期逗留兩年五個月,法庭採用監禁兩個月為認罪後的量刑起點, I
認為無其他扣減空間,判處監禁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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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8. 本席亦留意到,前述的案例中提及,曾有上訴案件涉及上 K
訴人逾期留港兩年零兩日,但無顯示該上訴人在期間工作,法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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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緩刑方式判處兩個月監禁,無在法律或者原則上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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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9. 本案中,被告人在港逾期逗留約一年半。本席認為,此逾 N
期逗留時間不算很長,但絕不是短,而若他不是因為本案被捕,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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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會繼續其非法逗留。故此,本席認為,即時監禁式的刑罰是唯一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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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的判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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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本席以一個半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除了認罪扣減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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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故判處他一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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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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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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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1. 兩項控罪涉及不同的犯罪行為。在考慮控罪一的判刑時, C
本席無因為被告人逾期逗留的身分而加重刑罰。因此,就算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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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被告人亦不會因同一項控罪而受到雙重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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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總刑期的原則來看,本席認為,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不會
F 過長,也可以恰當地反映整體罪行的罪責。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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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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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總刑期為監禁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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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綺雲 )
L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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