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日偉案 DCCC851/2021

持刀襲擊妻子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4個月
被告因有意圖而傷人罪監禁1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0/7/2022[2022] HKDC 7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日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妻子及成年兒子同住。2021年7月29日清晨,被告人因懷疑妻子不忠,先從廚房取出一把連刀柄長28厘米的菜刀,藏在客廳梳化床的棉被下,並要求妻子不要上班。妻子堅持離開後,被告人揮刀砍向她的額頭,造成3厘米裂傷。兒子及時介入,妻子經治理後即日出院並完全康復。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妒忌而犯案,並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判刑。法庭須考慮以刀砍向頭部、事前藏刀是否增加嚴重性,以及一時衝動、單一斬擊、傷勢較輕、初犯、悔意、妻子原諒及適時認罪等因素,並決定是否因證據薄弱而額外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及上訴法庭判例,指出本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過往三年至十二年的幅度並非最低及最高限制。量刑須按預謀程度、動機、情緒、武器、暴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等因素整體評估。被告人事前取刀並藏起,且向頭部揮刀,具有高度危險性;家暴及受害人原諒亦不能取代阻嚇需要。法庭同時接納他並非預謀傷人,只是一時失控,傷勢有限且有悔意,遂以24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減三分之一,再酌情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偉渠說明本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個案參考價值有限。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駿達列出量刑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及R v Buchanan強調持刀襲擊須具阻嚇性刑罰,家人原諒不必然導致輕判。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後被判監禁14個月。量刑起點為24個月,適時認罪扣減8個月;法庭因其真誠悔意及在證據薄弱下仍認罪,再扣減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家暴案件即使只有一次斬擊、傷勢較輕及受害人已原諒被告,法院仍須重視持刀襲擊的危險性及阻嚇作用。被告在證據薄弱下堅持認罪,可獲額外酌情減刑,但不會免除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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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砍傷妻子但傷勢較輕會否坐牢?
A.

可以。法庭認為向頭部揮刀具高度危險性,家暴及妻子原諒不能消除阻嚇需要;本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4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會按預謀、武器、傷勢、暴力程度、動機及被告背景整體評估。本案以24個月為起點,認罪及悔意後減至14個月。

Q.在證據薄弱下認罪可否再減刑?
A.

可以由法庭酌情考慮,但並非必然。被告在控方缺乏目擊證人下仍堅持認罪,法庭因其真誠悔意額外扣減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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