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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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DA SILVA SANTOS ALEXANDRO
HKSAR v. ASHRAF TAHI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征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玉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美恩
HKSAR v. CHUNG TIK HIN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俊羲及另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俊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玉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文博
被告人余文博案發時18歲,涉及2019年11月18日香港理工大學突圍事件。他與約100名示威者由理大正門離開並在暢運道集結,期間有人向警方發射弓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被告人其後被截停,曾激烈掙扎並試圖逃走。警方在他身上發現一支可在約60米範圍造成眼睛損傷的3B類鐳射筆。被告人承認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三罪,另有一項暴動罪獲控方不提證供並留在法庭存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荣生
被告人王荣生承認四項控罪及全部案情,包括入屋犯法罪、普通襲擊、管有危險藥物,以及管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指的第1部毒藥。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進入上海街一間持牌按摩店,在店內尋找物品,並捏住龍少紅的頸部及將她推倒。警員其後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搜出五包含0.62克甲基苯丙胺的晶狀物及13片含佐匹克隆的藥片。被告人有14項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黄金莲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元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棋
被告於2020年1月26日旺角示威期間加入堵路人群,警方多次警告後仍未離開。翌日凌晨,一名男子X與示威者發生衝突並遭多人襲擊,被告參與第二輪襲擊,向倒地的X踢踏四次。X眉部撕裂、頭部縫七針,四天不能工作。被告其後躲入附近肯德基餐廳並被捕。他承認暴動及傷人,原控非法禁錮罪則獲准暫存法庭檔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玲
被告李家玲承認兩項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以及同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1年8月15日,被告先以約15厘米長的萬用刀從後刺傷蔡結慈女士左肩;約五分鐘後,再以約30厘米長的鐵鎚從後擊打蔡女士頭部。兩次襲擊均由閉路電視錄下,蔡女士分別受肩部裂傷及頭部裂傷,留院兩日後完全康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俊羲及另三人
四名被告人共同被控入屋犯法罪。2021年5月4日晚上,四人曾到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附近視察;翌日凌晨約3時14分,四人於學校關閉期間攀越鐵閘進入校園,逗留約15分鐘後離開並逃跑。警方在不同被告人身上搜出手套,第二被告人另持有泳帽及泳鏡,第四被告人則有濕透的泳褲、短褲及牛仔褲。第一被告人被捕時表示希望入校游水。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是該校學生,否認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人另承認襲擊執行職務警員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德威
第二被告人余德威與第一被告人為安芯工程有限公司東主,在香港國際機場地盤承接防火板工程。2021年4月16日,主承建商職員殷先生到場拍照,因拍攝安排與第二被告人發生爭執。其後第二被告人及另外兩人拳打腳踢殷先生,並以鎚子擊打其頭部;曾先生上前制止時亦遭第二被告人等人襲擊,第二被告人以鎚子擊打其頭部六次。兩名受害人均受傷,但沒有永久傷殘。
HKSAR v. TANG TSZ LOK
HKSAR v. LEE KWAI HEUNG
被告LEE KWAI HEUNG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2021年11月14日凌晨,他在長沙灣道一間珠寶店外,以螺絲批撬動捲閘,企圖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店內盜竊,但未有財物被盜。第二項為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警員追捕時,他逃至桂林街後巷,攀上棚架,兩度向警員頭部踢腳並持續掙扎,直至被制服。案發時他正因另一宗盜竊案獲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