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德威案 DCCC1164/2021
以鎚子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德威(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余德威與第一被告人為安芯工程有限公司東主,在香港國際機場地盤承接防火板工程。2021年4月16日,主承建商職員殷先生到場拍照,因拍攝安排與第二被告人發生爭執。其後第二被告人及另外兩人拳打腳踢殷先生,並以鎚子擊打其頭部;曾先生上前制止時亦遭第二被告人等人襲擊,第二被告人以鎚子擊打其頭部六次。兩名受害人均受傷,但沒有永久傷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的判刑問題:有意圖而傷人及有意圖而企圖傷人。法庭須評估多人聯手、受害人倒地後仍繼續施襲、使用鎚子擊打頭部、挑釁、傷勢程度、認罪及過往刑事紀錄等因素,並決定兩罪的量刑基準及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判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要求法庭按每宗案件的具體案情評估嚴重性。兩罪最高刑罰均為終身監禁,一般意圖傷人案件刑期約為三至十二年,惟本案沒有適用的量刑指引。多人共同施襲、受害人失去防衛能力後仍繼續攻擊,以及以鎚子擊打頭部,均屬加重因素;沒有預謀、可能存在挑釁、傷勢較輕及認罪則獲考慮。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均定為四十八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三十二個月。由於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CACC 380/2013)、HKSAR v Chamadia Akash Kanji(CACC 58/2011)、HKSAR v Chow On(CACC 194/2005)及 HKSAR v Chan Yick Fai(CACC 385/2000)。R v Fisher [2008] QCA 307 所列多人行兇、挑釁、受害人倒地後仍受襲及傷勢等加刑因素,亦協助法庭比較案情。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控罪一及控罪二各判監三十二個月;因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二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人因戴安全帽而避免嚴重或永久傷害,使用鎚子連續擊打頭部及在受害人倒地後繼續施襲,仍可構成高度嚴重的加刑因素。認罪扣減後,法庭仍可因整體案情不另作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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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用鎚子打傷他人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多人聯手、以鎚子擊打頭部及受害人倒地後仍施襲屬嚴重因素。本案每項控罪量刑基準為48個月,認罪扣減後各囚32個月。
Q.受害人傷勢不重會否大幅減刑?
傷勢較輕及沒有永久傷殘屬相關考慮,但受害人戴安全帽而避免更嚴重後果只屬幸運。本案法庭沒有因此大幅降低刑罰。
Q.同一事件的兩項傷人罪刑期會否同時執行?
法庭會考慮兩項控罪是否源於同一事件及整體刑罰是否適當。本案兩罪均源於同一襲擊事件,因此兩個3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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