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生案 DCCC25/2022
入屋襲擊及藏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王荣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荣生承認四項控罪及全部案情,包括入屋犯法罪、普通襲擊、管有危險藥物,以及管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指的第1部毒藥。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進入上海街一間持牌按摩店,在店內尋找物品,並捏住龍少紅的頸部及將她推倒。警員其後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搜出五包含0.62克甲基苯丙胺的晶狀物及13片含佐匹克隆的藥片。被告人有14項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罪行的適當刑罰,包括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襲擊罪是否須另加刑期、少量冰毒的量刑及風險因素,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採用較低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一,並要求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刑罰須按各罪的性質、藥物份量、潛在風險、被告背景及認罪處理。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30個月為基準;本案犯案手法不嚴重,故不加刑,認罪後判20個月。普通襲擊因沒有造成傷勢,以3個月為基準,扣減後為2個月。0.62克冰毒涉及五包、份量不同並在公眾地方管有,風險較高,基準由12個月上調至18個月,認罪後為12個月。佐匹克隆以3個月為基準,扣減後為2個月。依總量刑原則,各罪須反映獨立性,但避免總刑期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30個月的量刑基準;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說明管有危險藥物須按份量及風險逐案評估。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及HKSAR v Yeung Kwan Hung CACC 217/2010亦被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罪名均被判罪成。控罪一判監20個月;控罪二判監2個月;控罪三判監12個月;控罪四判監2個月。按總量刑原則安排同期及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毒品量刑並非單純按重量計算,還須考慮包裝、存放地點、被告工作及其他風險因素。法庭亦須在各罪獨立處罰與避免總刑期過重之間取得平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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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本案因犯案手法不嚴重及被告認罪,控罪一實際判監20個月。
Q.持有0.62克冰毒會判刑多久?
法庭以12個月為基本基準,因毒品分成五包、在公眾地方持有及存在較高風險而上調至18個月,再因認罪扣減至12個月。
Q.入屋犯法、襲擊及藏毒的刑期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法庭認為各罪具有獨立性,但須避免總刑期過重,因此部分刑期分期、部分同期執行,四項控罪的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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