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博案 DCCC205/2021

參與暴動及持有鐳射筆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三罪合共判監三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7/2/2023[2023] HKDC 18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文博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余文博案發時18歲,涉及2019年11月18日香港理工大學突圍事件。他與約100名示威者由理大正門離開並在暢運道集結,期間有人向警方發射弓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被告人其後被截停,曾激烈掙扎並試圖逃走。警方在他身上發現一支可在約60米範圍造成眼睛損傷的3B類鐳射筆。被告人承認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三罪,另有一項暴動罪獲控方不提證供並留在法庭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暴動的集體性質、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及被告人角色;管有鐳射筆是否屬嚴重的攻擊性武器情節;以及抗拒警務人員時的掙扎程度。辯方主張被告年輕、初犯、認罪、沒有直接攻擊警員,並請求較低刑期及同期執行;控方則強調暴動涉及大批人士及對警員的暴力威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並採納上訴庭就暴動判刑所確立的原則,認為量刑須重視公共秩序、暴力程度、參與人數、持續時間、對公眾及警員的威脅,以及被告人的參與角色。暴動的嚴重性須從集體行為及其後果整體評估,不能只看被告有否親自攻擊警員。鐳射筆雖未實際使用,認罪已代表接納其管有意圖作非法用途;反抗時試圖棄置裝備及逃走亦加重情節。考慮認罪折扣後,三罪刑期須完全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3 HKC 659 確立暴動罪量刑須保障公共秩序,並列出十二項考慮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婉玲及另二人 [2021] HKDC 887 用作比較鐳射筆及抗拒警員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子揚及另二人 [2023] HKDC 100雖有相同背景,因案情不同而不具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罪名成立。暴動判監32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4個月,抗拒警務人員判監2個月;三項刑期完全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另一項暴動罪留在法庭存檔。

判決啟示

判詞強調暴動罪量刑須按每宗案件的實際背景而定,並以集體暴力對公共秩序的影響為核心。即使被告沒有直接襲擊警員,其參與集結及壯大聲勢仍可構成嚴重責任。法庭亦指出政治背景不會成為量刑考慮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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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理大突圍暴動會被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暴動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對警方的威脅及被告角色。本案被告雖未證實直接攻擊警員,仍因參與集結及突圍而判暴動罪監禁32個月。

Q.在公眾地方持有鐳射筆會否判監?
A.

如鐳射筆具傷害眼睛的能力,並在暴動背景下被管有,法庭可視為嚴重的攻擊性武器案件。本案被告因此罪判監4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Q.抗拒警員及暴動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刑期是否同期執行須視乎罪行性質及案情重疊程度。本案三項罪行性質不同,法庭認為沒有足夠重疊,故判暴動、持有武器及抗拒警員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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