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俊羲等案 DCCC801/2021
結伴夜闖學校是否構成入屋犯法?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俊羲、阮嘉謙、陳政騫及蔡永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人共同被控入屋犯法罪。2021年5月4日晚上,四人曾到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附近視察;翌日凌晨約3時14分,四人於學校關閉期間攀越鐵閘進入校園,逗留約15分鐘後離開並逃跑。警方在不同被告人身上搜出手套,第二被告人另持有泳帽及泳鏡,第四被告人則有濕透的泳褲、短褲及牛仔褲。第一被告人被捕時表示希望入校游水。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是該校學生,否認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人另承認襲擊執行職務警員罪。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四人共同犯罪、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並在進入時具有在該處盜竊的意圖。辯方承認未經授權進入,但主張四人只是游水、打籃球、遊玩或懷緬學校,並指逃跑、手套及同案被告人的物品不足以證明偷竊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毫無合理疑點為舉證標準,並要求任何不利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四人曾在深夜共同視察路線,後換上遮掩身分的衣物、等待保安員離開並一致攀閘進入,顯示存在共同犯罪計劃。游泳池及籃球場均不可能或沒有證據顯示可供使用,泳具亦不足以解釋全部行為。四人各自備有手套,加上學校是存有財物的營運建築物,整體證據唯一合理地指向入內時已有偷竊意圖。逃跑因便衣警員追截,存在無罪解釋,故法庭不依賴逃跑證明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案例包括 HKSAR v Tse Kwan Wai、HKSAR v Khan Asif、Mo Shiu Shing、HKSAR v Leung Chun Kit Brandon、HKSAR v Zabed Ali 及 HKSAR v Pang Tat Sing,分別涉及逃跑推論、入屋時偷竊意圖、控方結案陳詞、證據接納及共同犯罪證據。
裁決與命令
第一及第三被告人被裁定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人早前承認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該罪判刑押後。本判決未處理判刑。
判決啟示
逃跑只有在法庭排除其他無罪原因時,方可支持罪責。共同視察、遮掩身分、選擇時機及一致行動可共同證明犯罪協議和入屋時的偷竊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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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偷到東西,夜闖學校也可以構成入屋犯法嗎?
可以。入屋犯法重點在於進入時是否已有偷竊意圖,而非最終是否成功取走財物。本案雖無財物被盜,法庭仍裁定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罪成。
Q.被告人逃跑是否一定代表有罪?
不一定。法庭須先排除害怕警察或誤以為便衣人員是不法分子的無罪原因。本案因追截者身穿便衣,法庭沒有依賴逃跑證明罪責。
Q.同案被告人身上的手套可以用來證明共同偷竊意圖嗎?
可以,但須連同整體證據評估,而不能單靠擁有手套作推測。本案四人共同踩線、戴帽遮掩身分並攜帶手套,法庭認為足以作出共同偷竊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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