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俊棋案 DCCC668/2020

參與暴動並踢傷他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共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19/1/2023[2023] HKDC 1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0年1月26日旺角示威期間加入堵路人群,警方多次警告後仍未離開。翌日凌晨,一名男子X與示威者發生衝突並遭多人襲擊,被告參與第二輪襲擊,向倒地的X踢踏四次。X眉部撕裂、頭部縫七針,四天不能工作。被告其後躲入附近肯德基餐廳並被捕。他承認暴動及傷人,原控非法禁錮罪則獲准暫存法庭檔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及傷人罪的判刑基準、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其自閉症譜系障礙對道德責任的影響、認罪扣減,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即興及輕微參與、年輕且有自閉傾向,應大幅減刑;控方則依案情及罪行嚴重性主張適當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公安條例》第19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判刑,並採用上訴法庭列出的暴動判刑因素,包括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造成傷害、公共滋擾及被告角色。被告僅臨時加入、沒有裝備或領導作用,暴動部分量刑基準為三年;因踢打X上調四個月至40個月。傷人罪基準為12個月。依認罪扣減25%,再考慮年齡、無案底、案件延誤及自閉症譜系障礙,暴動罪減至24個月,傷人罪減至9個月,並按總量刑原則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275所列十二項暴動判刑因素,並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CACC 130/2017及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的量刑與認罪扣減原則。另參考HKSAR v Yeung Kwun Kuen 楊貫權 [2014] 1 HKC 463,強調個人公義。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暴動罪判監24個月,在傷人罪判監9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合共監禁24個月。被告的認罪獲25%扣減,法庭亦考慮其年齡、無案底及自閉症譜系障礙。

判決啟示

判刑須按每宗暴動的實際情況及被告個人角色評估,較嚴重案件的量刑基準不能機械套用。自閉症譜系障礙在有醫學證據支持時,可降低道德責任並影響監禁刑罰的比例性,但不足以免除監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旺角暴動又踢傷他人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暴動罪40個月及傷人罪12個月為基準,考慮認罪、年齡、自閉症譜系障礙等因素後,判兩罪同期執行,共監禁24個月。

Q.自閉症譜系障礙會否影響暴動判刑?
A.

法庭接納醫療報告所示的社交溝通缺損及誤會情況,認為被告道德責任較低並作出減刑,但仍判處監禁24個月。

Q.暴動罪和傷人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但須按總量刑原則及各罪情節決定。本案傷人行為已納入暴動罪量刑考慮,因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