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玲案 DCCC1027/2021
持刀及持鎚傷人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李家玲承認兩項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以及同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1年8月15日,被告先以約15厘米長的萬用刀從後刺傷蔡結慈女士左肩;約五分鐘後,再以約30厘米長的鐵鎚從後擊打蔡女士頭部。兩次襲擊均由閉路電視錄下,蔡女士分別受肩部裂傷及頭部裂傷,留院兩日後完全康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襲擊罪行的適當刑罰,包括使用武器、傷勢、是否預謀、被告受冰毒及精神狀況影響、認罪及無刑事紀錄等因素。辯方請求較低刑罰,並要求兩項刑期全部或大部分同期執行;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參與判刑聆訊。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通常刑期為三至十二年。依據上訴庭所列因素,法庭考慮襲擊沒有預謀、武器具有致命性、傷勢並非最嚴重、受害人已完全康復,以及被告的背景、毒品影響和認罪。第一項罪行量刑起點為監禁18個月,認罪後減至12個月;第二項起點為三年,認罪後減至兩年。兩罪同日短時間內針對同一受害人,依整體量刑原則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列明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刑時須考慮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酒精或藥物影響、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法庭亦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7(a)及第19條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行均被判處監禁。第一項傷人罪判監12個月,第二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兩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監禁。
判決啟示
毒品引致的幻聽及幻覺可作為判刑時考慮的背景因素,但未必構成足以大幅減刑的求情理由。即使兩項襲擊在短時間內針對同一受害人,法庭仍會按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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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和鐵鎚先後襲擊同一人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武器、傷勢、預謀、精神及毒品影響、認罪等因素。本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被告總共監禁兩年。
Q.吸食冰毒後產生幻聽襲擊他人可以減刑嗎?
毒品引致的幻聽及幻覺可列入判刑考慮,但未必帶來大幅減刑。本案法庭認為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有效求情理由進一步減刑。
Q.沒有刑事紀錄及受害人康復會否避免監禁?
沒有定罪紀錄及受害人完全康復是相關因素,但有意圖而傷人罪仍屬嚴重罪行,需要阻嚇性刑罰。本案最終判處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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