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詩恩
被告鄭詩恩(D2)涉及兩宗案件。在 DCCC 151/2022 中,被告使用他人信用卡購買勞力士手錶及鑽石戒指,價值約13萬元。在 DCCC 271/2022 中,被告在欠債壓力下,按指示出售一隻以空頭支票騙取的手錶,並管有他人身分證以掩飾身分。被告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後被捕。同案被告謝紹麟(D3)則涉及兩項欺詐罪,協助他人以空頭支票騙取名牌手袋並從中獲利,同樣涉及棄保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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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鄭詩恩(D2)涉及兩宗案件。在 DCCC 151/2022 中,被告使用他人信用卡購買勞力士手錶及鑽石戒指,價值約13萬元。在 DCCC 271/2022 中,被告在欠債壓力下,按指示出售一隻以空頭支票騙取的手錶,並管有他人身分證以掩飾身分。被告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後被捕。同案被告謝紹麟(D3)則涉及兩項欺詐罪,協助他人以空頭支票騙取名牌手袋並從中獲利,同樣涉及棄保潛逃。
被告鄭詩恩(D2)涉及兩宗案件。在 DCCC 151/2022 中,被告使用他人信用卡購買勞力士手錶及鑽石戒指,價值約13萬元。在 DCCC 271/2022 中,被告在欠債壓力下,按指示出售一隻以空頭支票騙取的手錶,並管有他人身分證以掩飾身分。被告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後被捕。同案被告謝紹麟(D3)則涉及兩項欺詐罪,協助他人以空頭支票騙取名牌手袋並從中獲利,同樣涉及棄保潛逃。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及兩組互不相同的罪行。第一被告 Fok Tik Sang 在2023年1月兩次使用被盜信用卡,在不同商店購買電子產品,涉及七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損失約76,000港元。他承認受人指示購物以收取報酬。第二被告 Wajid Syed Zakir 駕駛車輛接載第一被告逃避警方攔截,期間高速切線、撞擊五輛車,造成財物損失及多人受傷;他同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
被告人郭咏思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2年11月8日,她先以顧客身份進入九龍大角咀一間美甲店,離開後於下午約4時28分返回,以紙巾包着門把手開門,獨自進入店內,約20秒後攜同一部iPhone 11離開。該電話價值港幣7,000元。閉路電視記錄了有關過程。她承認控罪及修訂案情撮要,並在判刑前向受害人全數賠償7,000元。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人方海英經營建築工程業務,於2018年1月至2月向華勝建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訂購八批金屬材料,總價港幣791,588元。公司交付約七十萬元貨物後,被告人先後交付三張支票,包括其已取消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帳戶支票,以及由其女友李志鈴帳戶開出的四十萬元支票;有關支票其後退票。被告人否認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控罪,案件經審訊後裁決。
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7年6月8日至7月19日期間,共同訛稱為匯凱金銀投資有限公司職員,並聲稱該公司經營每年保證回報30%的黃金期貨投資計劃,誘使PW1交出人民幣630萬元。D2及D3向PW1推介投資、提供內地銀行戶口及收取轉賬;D1則在匯凱辦公室協助填寫文件及處理電腦。其後PW1發現三名被告人均非匯凱人士,投資款亦無法操作,遂報警。
被告人譚雅慧承認一項搶劫罪 (robbe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及(2)條。2023年1月26日,她在受害人歐二妹位於葵涌的住所內,先取得港幣200元,因嫌款項不足而試圖搶走銀包。她以雙手抓住受害人的頸部並將其推倒,繼而坐在受害人背上索取金錢,受害人在不情願下交出兩張500元鈔票。受害人共損失1,200元,並受有輕微傷勢。被告人有12項涉及10次定罪的紀錄,包括兩項盜竊罪及一項販毒罪。
新興貨櫃運輸有限公司聘用第一至第七及第十被告人為中港貨櫃車司機。司機須先向磅行支付過磅費,再把磅單及日報表交予新興申領實報實銷。控方指多名司機實際只支付約35至40元,卻使用磅行發出標示110至120元的磅單,向新興申領差額;第十二被告人則被指經營綽德及新浩。被告人主張差額屬運輸業行規下的額外工作報酬,且新興知悉或默許有關做法。
被告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兩宗案件均涉及以電話冒充銀行職員,向有意借貸的人士推銷虛假的貸款服務,再要求支付按揭保險費或會籍費。第一宗中,受害夫婦為申請港幣100萬元貸款,向被告交付港幣30萬元支票;第二宗中,受害人依指示轉賬港幣40萬元至翁阿琴帳戶。兩宗貸款均不存在,受害人其後報警,並最終取回款項。被告以虛假姓名在銀富辦公室接見受害人及處理文件。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並被裁定罪成。2022年8月11日,他預約並接受按摩服務;服務完畢後,以紫色毛巾包住女受害人的頭部並勒住其頸部,令她難以呼吸,意圖搶劫。其後他又與受害人的女兒拉扯,並未支付550港元按摩費便逃走。受害人頸部及前臂受傷。被告人被捕後承認事前為搶錢而選擇按摩場所。案發時他31歲、無業、無刑事定罪紀錄,並患有抑鬱症及精神分裂症。
被告人被控於2022年4月25日在北角新都城大廈商場內入屋犯法。控方指被告人故意在營業時間後藏身商場,隨後從「馬拉松」店盜取一部防盜解碼器,並從「G2000」店盜取14件女裝衣物。被告人被發現時正身處G2000的試身室內,身邊擺放著上述盜竊物品。
被告温肖英承認兩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第一項發生於旺角街市,被告從南女士的肩袋內取走銀包,內有證件、提款卡及現金,總值約港幣2,691元。第二項涉及一部在街上拾獲後據為己有的流動電話。被告有40個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多項盜竊罪,並在最近一次監禁刑滿後約三個月再次犯案。
被告人於警方保釋期間承認四項控罪:處理失竊電單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失竊電單車價值25,000港元,三日後由被告人駕駛時被尋回。警方在電單車座位下的背囊內發現一支可伸縮鋼棒。被告人有24次定罪紀錄,涉及62項控罪,並有多次同類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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