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燁案 DCCC41/2023
用毛巾勒頸搶劫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德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炳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並被裁定罪成。2022年8月11日,他預約並接受按摩服務;服務完畢後,以紫色毛巾包住女受害人的頭部並勒住其頸部,令她難以呼吸,意圖搶劫。其後他又與受害人的女兒拉扯,並未支付550港元按摩費便逃走。受害人頸部及前臂受傷。被告人被捕後承認事前為搶錢而選擇按摩場所。案發時他31歲、無業、無刑事定罪紀錄,並患有抑鬱症及精神分裂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以毛巾勒住受害人頸部的暴力程度及預謀程度應如何反映;未付款取得按摩服務的刑期如何訂定;被告人的精神病、初犯、認罪及羈押時間是否足以支持非監禁判刑,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第一項罪行的暴力程度明顯高於單純拉扯衣物,且行為具有一定預謀,發生在室內封閉環境,對受害人人身安全造成較大威脅。雖然傷勢不重,但被告人為初犯,阻嚇及懲罰需要不及慣犯般強烈。法庭參考相近的上訴案例,並拒絕依賴未經上訴確認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精神科報告認為入院令不適合,感化令亦不可行,因此即時監禁不可避免。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兩罪因源於同一事件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覆核申請案件2021年第21號,[2022] HKCA 1328:未經上訴確認的區域法院判刑不具約束力或指導價值。HKSAR v Chow Kin Chung (周健中),CACC 8/2007: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的相近量刑參考,但本案暴力及預謀程度較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兩年四個月,第二項控罪判處監禁六個星期。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四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時,未經上訴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不應被視為具權威性的案例。精神病須由專業報告支持適當處置,並不當然排除監禁。認罪、初犯及健康狀況可減刑,但不足以抵銷嚴重暴力罪行的阻嚇及懲罰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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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毛巾勒住他人頸部意圖搶劫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勒頸令受害人難以呼吸,且行為具有預謀,須具阻嚇及懲罰性。被告就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被判監禁兩年四個月。
Q.精神病會否令搶劫襲擊案件免於入獄?
不會自動免除監禁。法庭索取精神科報告,但醫生認為入院令不適合;感化令亦不可行,因此法庭仍判處即時監禁。
Q.同一事件涉及兩項罪行,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但須視乎案件整體情況。法庭認為兩項罪行源於同一事件,故把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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