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ok Tik Sang DCCC1102/2023

使用被盜信用卡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6個月;D2 監禁20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判囚26個月及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Lin29/2/2024[2024] HKDC 3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Fok Tik Sang 及 Wajid Syed Zaki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in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及兩組互不相同的罪行。第一被告 Fok Tik Sang 在2023年1月兩次使用被盜信用卡,在不同商店購買電子產品,涉及七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損失約76,000港元。他承認受人指示購物以收取報酬。第二被告 Wajid Syed Zakir 駕駛車輛接載第一被告逃避警方攔截,期間高速切線、撞擊五輛車,造成財物損失及多人受傷;他同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第一被告多次利用被盜信用卡購物應如何量刑,以及其認罪、角色和過往定罪的影響。對第二被告而言,法院須評估其危險駕駛、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的嚴重性、各罪刑期是否同期,以及認罪可作何種扣減。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7(1)條處理第一被告的罪行,並參考 Chan Siu To and Another 及 HKSAR v Li Chi Yat 所述信用卡詐騙須具阻嚇性的量刑原則。七項罪行分屬兩次有計劃行動;第一組及第二組各罪同期,但第二組部分刑期與第一組連續,總起點為40個月,因認罪減至26個月。第二被告的危險駕駛屬故意逃避警方而非短暫失控,造成嚴重傷害及超過30萬元損失;無牌及無保險亦屬加重因素,故起點合計30個月,再因認罪減至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Chan Siu To and Another [1996] 2 HKCLR 128 提供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相關量刑考慮因素。HKSAR v Li Chi Yat [2019] HKCA 458 說明信用卡詐騙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並認為三年起點在較輕案情下可能過重;本案因交易較多且涉及兩次有計劃行動而區別處理。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七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合共監禁26個月,即時生效。第二被告危險駕駛、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罪合共監禁20個月,並被取消駕駛資格及申請駕駛執照資格三年。

判決啟示

信用卡詐騙即使被告只是執行者,若涉及多次交易、事先策劃及有組織運作,仍可判處具實質阻嚇性的刑罰。危險駕駛量刑會重視逃避警方、連環碰撞、傷者情況及未有保險所造成的追償困難。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使用被盜信用卡購物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會考慮交易次數、是否有計劃、損失及認罪等因素。本案第一被告涉及七項交易及兩次行動,認罪後判處監禁26個月。

Q.逃避警方時撞車會如何判刑?
A.

若駕駛人為逃避警方而危險切線並造成多人受傷及車輛損毀,刑罰會加重。本案第二被告危險駕駛部分的總刑期經認罪扣減後為20個月監禁。

Q.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會有甚麼後果?
A.

除監禁外,無牌及無保險會令受害者難以追償,亦可構成加重因素。本案兩項罪名同期執行,第二被告另被取消駕駛及申請駕照資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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