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ok Tik Sang DCCC1102/2023
使用被盜信用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Fok Tik Sang 及 Wajid Syed Zaki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in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及兩組互不相同的罪行。第一被告 Fok Tik Sang 在2023年1月兩次使用被盜信用卡,在不同商店購買電子產品,涉及七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損失約76,000港元。他承認受人指示購物以收取報酬。第二被告 Wajid Syed Zakir 駕駛車輛接載第一被告逃避警方攔截,期間高速切線、撞擊五輛車,造成財物損失及多人受傷;他同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第一被告多次利用被盜信用卡購物應如何量刑,以及其認罪、角色和過往定罪的影響。對第二被告而言,法院須評估其危險駕駛、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的嚴重性、各罪刑期是否同期,以及認罪可作何種扣減。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7(1)條處理第一被告的罪行,並參考 Chan Siu To and Another 及 HKSAR v Li Chi Yat 所述信用卡詐騙須具阻嚇性的量刑原則。七項罪行分屬兩次有計劃行動;第一組及第二組各罪同期,但第二組部分刑期與第一組連續,總起點為40個月,因認罪減至26個月。第二被告的危險駕駛屬故意逃避警方而非短暫失控,造成嚴重傷害及超過30萬元損失;無牌及無保險亦屬加重因素,故起點合計30個月,再因認罪減至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Chan Siu To and Another [1996] 2 HKCLR 128 提供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相關量刑考慮因素。HKSAR v Li Chi Yat [2019] HKCA 458 說明信用卡詐騙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並認為三年起點在較輕案情下可能過重;本案因交易較多且涉及兩次有計劃行動而區別處理。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七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合共監禁26個月,即時生效。第二被告危險駕駛、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罪合共監禁20個月,並被取消駕駛資格及申請駕駛執照資格三年。
判決啟示
信用卡詐騙即使被告只是執行者,若涉及多次交易、事先策劃及有組織運作,仍可判處具實質阻嚇性的刑罰。危險駕駛量刑會重視逃避警方、連環碰撞、傷者情況及未有保險所造成的追償困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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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被盜信用卡購物會判囚多久?
法院會考慮交易次數、是否有計劃、損失及認罪等因素。本案第一被告涉及七項交易及兩次行動,認罪後判處監禁26個月。
Q.逃避警方時撞車會如何判刑?
若駕駛人為逃避警方而危險切線並造成多人受傷及車輛損毀,刑罰會加重。本案第二被告危險駕駛部分的總刑期經認罪扣減後為20個月監禁。
Q.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會有甚麼後果?
除監禁外,無牌及無保險會令受害者難以追償,亦可構成加重因素。本案兩項罪名同期執行,第二被告另被取消駕駛及申請駕照資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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