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肖英案 DCCC658/2023
扒竊及拾遺不報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肖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温肖英承認兩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第一項發生於旺角街市,被告從南女士的肩袋內取走銀包,內有證件、提款卡及現金,總值約港幣2,691元。第二項涉及一部在街上拾獲後據為己有的流動電話。被告有40個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多項盜竊罪,並在最近一次監禁刑滿後約三個月再次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盜竊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大量同類案底及短期內重犯是否構成加重因素,以及適時認罪的扣減幅度。控罪二亦須判斷應按扒竊處理,還是按拾遺不報方向量刑;辯方要求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庭在HKSAR v Ngo Van Huy(吳文輝)所定的判刑指引,認為公眾地方扒竊的初犯量刑基準為12至15個月即時監禁,擁有工具、在人多地點犯案、結黨或屢犯等因素可加重刑責。控罪一雖非在人潮極密集處發生,但被告有多項同類案底,且出獄三個月內重犯,故由15個月上調至24個月;適時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至16個月。控罪二因無法排除拾獲後據為己有的說法,按拾遺不報方向以6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4個月。基於兩罪時間相近及整體性原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庭在HKSAR v Ngo Van Huy(吳文輝)[2005] 2 HKLRD 1所定的判刑指引,確立公眾地方扒竊初犯通常以12至15個月即時監禁為基準,並列出人多地點、結黨、使用工具及重犯等加重因素。法院亦依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處理定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盜竊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刑期為16個月,控罪二刑期為4個月,其中2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因此,被告合共被判監18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屢犯扒竊者即使適時認罪,仍可能因短期內重犯及大量同類案底而大幅提高量刑起點。對於拾獲物品後據為己有的案件,若控方無法排除相關解釋,法院可按較輕的拾遺不報方向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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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街市扒竊通常會判多久?
判決指出,公眾地方扒竊的初犯量刑基準為12至15個月即時監禁;本案因被告有多項同類案底及短期重犯,控罪一最終判監16個月。
Q.拾到電話後自己保留會如何判刑?
若控方不能排除被告確實拾獲物品後據為己有的說法,法院可按拾遺不報方向量刑。本案該罪起點為六個月,認罪後減至四個月。
Q.兩項盜竊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法院會考慮罪行發生時間及整體性原則。本案第二項罪的四個月中,有兩個月與第一項罪的16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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