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雅慧案 DCCC314/2023

推倒長者搶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被告因搶劫罪被判監禁32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2/2/2024[2024] HKDC 3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雅慧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譚雅慧承認一項搶劫罪 (robbe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及(2)條。2023年1月26日,她在受害人歐二妹位於葵涌的住所內,先取得港幣200元,因嫌款項不足而試圖搶走銀包。她以雙手抓住受害人的頸部並將其推倒,繼而坐在受害人背上索取金錢,受害人在不情願下交出兩張500元鈔票。受害人共損失1,200元,並受有輕微傷勢。被告人有12項涉及10次定罪的紀錄,包括兩項盜竊罪及一項販毒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搶劫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使用暴力、受害人年長、過往不誠實罪行紀錄和即時認罪對刑罰的影響。辯方主張暴力程度低、沒有使用武器、傷勢輕微,並請求從寬處理;控方則依案情及定罪紀錄由法庭依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搶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沒有展示武器且暴力程度低的案件,量刑起點可為四年監禁,屬相關量刑幅度的高端。雖然被告人沒有使用武器、單獨犯案、沒有明顯預謀且傷勢輕微,但受害人年屆69歲,被告人先將她推倒,再坐在她背上迫使她交出金錢,暴力程度並非僅較盜竊或搶奪略高。考慮其盜竊案底後,法庭以48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所述持械行劫一般量刑基準,並引用 Yau Kwok Tung 案確立沒有展示武器而暴力程度低的搶劫罪四年量刑起點。辯方另引述 R v Yau Kwok Tung、HKSAR v Lam Ka Hung、HKSAR v Ku Kwok Wai and Another 及 HKSAR v Ting Chiu and Another。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搶劫罪成,判處監禁32個月。刑期由48個月量刑起點按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確定。

判決啟示

受害人年長及被告人為迫使其交出金錢而持續施暴,可令案件超出單純輕微暴力搶劫的範圍。適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仍須建基於相應的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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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推倒長者搶走金錢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將69歲受害人推倒並坐在其背上迫使她交出金錢,情節高於輕微搶奪;本案以監禁48個月為起點,因即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囚32個月。

Q.沒有使用武器的搶劫罪量刑起點是多少?
A.

判詞指出,沒有展示武器且暴力程度低的搶劫案,四年監禁可屬量刑幅度的高端。本案雖無武器,因受害人年長及遭持續施暴,法庭仍採用48個月起點。

Q.搶劫罪即時認罪可扣減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把適時認罪視為唯一減刑因素,從48個月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處被告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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