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浚銘
被告人温浚銘為五名被告人之一,獨自面對兩項欺詐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他於2020年8月及9月,冒用邱竹林的英文姓名、身份資料及偽造文件,分別到創興銀行及東亞銀行領取三張信用卡,再將信用卡交給指使者。被告人於2023年2月9日未依保釋條件出席聆訊,後被拘捕。他在本案三項控罪中均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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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温浚銘為五名被告人之一,獨自面對兩項欺詐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他於2020年8月及9月,冒用邱竹林的英文姓名、身份資料及偽造文件,分別到創興銀行及東亞銀行領取三張信用卡,再將信用卡交給指使者。被告人於2023年2月9日未依保釋條件出席聆訊,後被拘捕。他在本案三項控罪中均認罪。
被告人承認九項控罪,包括未獲授權取用汽車、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危險駕駛、襲擊警務人員、兩項管有可卡因、無有效駕駛執照、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以及毒駕。2023年5月8日,被告駕駛擅取的私家車被警員截查時加速逃走,在繁忙道路穿插,導致巴士急煞,並撞毀防撞欄。其後被告棄車逃跑,與警長掙扎並將警長扯倒,造成其膝部受傷。搜查發現兩袋共0.9克含可卡因物質,血液亦驗出可卡因代謝物。
第一被告人陳凱港為香港警務處警司,第二被告人汪浩毅為其朋友及出眾的實際控制人。兩人被控兩項欺詐罪,涉及向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申請物業按揭貸款。控方指陳凱港隱瞞警司身份,並虛假表示自己受僱於出眾及收取高額薪金;第二項控罪另涉及陳凱俊被虛假表示受僱於新凱。東亞其後批出約2,154.9萬元貸款,華僑批出480萬元貸款。兩名被告均否認控罪。
被告人與X相識後,於2023年5月15日在住所與X性交,並在X不知情下預先設置攝錄機偷拍兩人的私密行為。事後,被告人向X傳送私密相片,要求她支付港幣200,000元,否則將發布裸照及影片。X拒絕付款後,被告人在兩個月內持續要求付款,並於7月18日向X前夫Y發送八張相片及一段影片。警方其後在被告人住所搜出攝錄設備及記憶卡。被告人承認窺淫、勒索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三項控罪。
被告人馬舜琳曾是水盈軒足浴店僱員,離職時已向僱主交還鎖匙,但其後未經同意取走另一條捲閘鎖匙。2022年10月15日,她在店舖閉市後進入店內,開啟前台抽屜並偷取港幣3,500元。翌日凌晨,她再次進入同一店舖,先後兩次搜掠前台及經理房,經理房內港幣39,000元其後失竊。被告人承認兩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兩名被告人涉及同一裝修中的住宅單位爆竊案。第一被告人李進賢承認第一及第三項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人譚浩凌承認第一項入屋犯法罪。案發於2022年11月10日至11日,單位門鎖及工具箱被撬開,多部裝修工具及冷氣機失竊,總值約港幣19,900元。閉路電視顯示兩人多次進出並搬走物品。第一被告人承認撬門、入屋及出售失物;第二被告人則稱自己只負責把風及搬運,至第一被告人撬鎖時才知悉其真正意圖。
兩名被告人承認於2022年12月28日,在旺角兩間蘇寧店舖使用載有他人信用卡資料的手機及Apple Pay,購買或企圖購買多部iPhone。第一被告人另承認以未經授權信用卡為八達通卡充值,涉及兩項欺詐罪。第二被告人負責接收及轉交涉案電話,並按指示安排第一被告人刷卡購物,從中收取報酬。警方其後拘捕兩人,已購電話全部尋回,店舖沒有實質損失。
兩名被告共同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涉及在南丫島非法砍伐及盜取土沉香。2023年2月及3月期間,兩人多次前往南丫島,警方在其身上發現勞工手套及磨刀石,並從電話相片、微信訊息、八達通紀錄及閉路電視片段取得證據。第二被告手套上的木屑源自一棵特定土沉香;相片亦顯示兩人曾拍攝砍伐木材及木板。兩人均無香港刑事定罪紀錄,並在本案適時認罪。
被告Li Suet Ying因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在承認控罪後被定罪。兩名加密貨幣投資者PW1及PW2持有總值約127,145.6美元的加密貨幣,透過Instagram及Facebook上的「Hot Node Crypto」廣告,安排以加密貨幣兌換一百萬港元。被告在尖沙咀辦公室接待PW1,展示一疊看似千元鈔票的紙幣,確認收妥加密貨幣後離開房間。受害人其後發現只有一張是真鈔,其餘均為偽鈔,且房門被鎖上,須由消防員救出。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9條。2022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與一名身份不明男子在尖沙咀金巴利道72號外接近PW1;被告強力拉扯PW1的左手,取去其佩戴的勞力士手錶,價值105,000港元,兩人其後逃跑。被告被附近便衣警員拘捕,手錶未能尋回。被告另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並正在服刑。
第一被告伍锡东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宗案件中,他獨自進入長沙灣一個住宅建築地盤,以大鉗撬門,盜取多項電動工具及電子設備,並以約港幣2,000元出售。翌日,他與第二被告一同進入另一建築地盤,撬開箱子盜取大量工具及設備,兩人其後平均分贓。被告因經濟困難犯案,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被捕後協助警方尋找及拘捕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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