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進賢及另一人
2022年11月10日,第一被告人(李進賢)與第二被告人(譚浩凌)合謀爆竊深水埗金沙樓一個裝修中的住宅單位,撬開鎖頭偷走磨機、電鑽及風鑽等工具。第一被告人隨後於11月11日凌晨再次單獨返回該單位,偷走3部冷氣機。兩名被告人均被閉路電視拍攝到,且在警誡下作出招認。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針對入侵裝修中住宅單位的 burglary 罪行定出適當刑期。爭議點在於:(1) 第一被告人作為慣犯且夥同他人犯案是否應上調量刑起點;(2) 第一被告人的招認是否應獲額外減刑;(3) 第二被告人角色較被動且未獲利是否能維持較低量刑起點;(4) 多項控罪應採取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
法官首先確立針對裝修中住宅單位的量刑起點為 2½年監禁(等同非住宅單位)。針對第一被告人,因其為慣犯且出獄不久再犯,且招攬他人夥同犯案,法官將第一項控罪起點上調 9 個月至 3 年 3 個月,第三項控罪起點定為 3 年。法官拒絕將招認視為額外減刑因素,認為其已包含在認罪三分一減刑內。針對第二被告人,因其角色次要且未獲利,維持 2½年起點。最後,考慮到第一被告人貪得無厭,部分刑期採取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
引用 HKSAR v Yeung Kwok-sang (CACC 4/2006) 及 HKSAR v Lam Shuk Ming (CACC 97/2014) 確立裝修中住宅單位爆竊的量刑起點為 2½年;引用 HKSAR v Ngai Yiu Ching [2015] 5 HKLRD 690 討論多項罪行之整體量刑;引用 HKSAR v Lam Chung Yuet [2015] 3 HKLRD 182 處理認罪減刑之原則。
第一被告人就兩項控罪被判監禁 2 年 9 個月(其中第三項控罪之 7 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第二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被判監禁 1 年 9 個月。
本案強調了「慣犯」及「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在 sentencing 過程中顯著的加重作用。同時,法官明確區分了主犯與角色被動且未獲利的從犯在量刑起點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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