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賢等案 DCCC253/2023

入屋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3個月;D2 監禁21個月
兩名被告人分別判囚33個月及21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7/4/2024[2024] HKDC 6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進賢、譚浩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涉及同一裝修中的住宅單位爆竊案。第一被告人李進賢承認第一及第三項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人譚浩凌承認第一項入屋犯法罪。案發於2022年11月10日至11日,單位門鎖及工具箱被撬開,多部裝修工具及冷氣機失竊,總值約港幣19,900元。閉路電視顯示兩人多次進出並搬走物品。第一被告人承認撬門、入屋及出售失物;第二被告人則稱自己只負責把風及搬運,至第一被告人撬鎖時才知悉其真正意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裝修中的住宅單位是否按非住宅單位處理,以及被告人的前科、夥同犯案、角色、認罪及招認應如何影響刑期。第一被告人請求採用2年半起點及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二被告人主張角色次要、不應加刑,並應獲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涉及一般住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通常為3年;但裝修中的住宅單位通常視同非住宅單位,採用2年半起點。第一被告人屢犯同類罪行,且出獄約兩個月後再犯,基本起點因慣犯加刑6個月;第一項另因招攬他人共同犯案加刑3個月。其招認未構成額外減刑,只納入適時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兩罪針對同一單位但相隔數小時,全部同期不足以反映整體罪責,故第三項其中7個月分期執行。第二被告人角色被動、未獲利益,採用2年7個月半起點,再作三分一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及辯方引用 HKSAR v Yeung Kwok-sang(CACC 4/2006)及 HKSAR v Lam Shuk Ming(CACC 97/2014),支持裝修住宅單位案件採用2年半量刑起點。HKSAR v Ngai Yiu Ching [2015] 5 HKLRD 690涉及整體刑期及避免重複懲罰。法院另提及[2021] HKDC 79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2015] 3 HKLRD 182。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合共判處監禁2年9個月,其中第三項控罪的7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第二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1年9個月。

判決啟示

裝修中的住宅單位可按非住宅單位處理,採用較低的2年半量刑起點。慣犯及出獄後迅速重犯可顯著加刑;共犯角色、是否獲利及認罪時間則會影響刑期。招認如未實質增加控方證據,未必獲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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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裝修中的住宅單位爆竊,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院指出,一般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裝修中的住宅通常按非住宅單位處理,採用兩年半起點。本案法院依此處理。

Q.爆竊慣犯出獄後再犯會否加刑?
A.

可以。法院認為第一被告人有多項同類不誠實罪行,並在出獄約兩個月後重犯,因此在基本起點上加刑六個月,另因招攬共犯加刑三個月。

Q.只負責把風和搬贓物的共犯會判多久?
A.

法院考慮第二被告人角色被動、沒有獲利及及時認罪,採用兩年七個月半起點並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監禁一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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