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Suet Ying DCCC980/2023
以偽鈔兌換加密貨幣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Suet Y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i Suet Ying因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在承認控罪後被定罪。兩名加密貨幣投資者PW1及PW2持有總值約127,145.6美元的加密貨幣,透過Instagram及Facebook上的「Hot Node Crypto」廣告,安排以加密貨幣兌換一百萬港元。被告在尖沙咀辦公室接待PW1,展示一疊看似千元鈔票的紙幣,確認收妥加密貨幣後離開房間。受害人其後發現只有一張是真鈔,其餘均為偽鈔,且房門被鎖上,須由消防員救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量刑:應如何評估交易金額、欺詐的性質、持續時間、精密程度、被告所擔當的角色及受害人損失。控方依據商業欺詐通常須即時監禁的原則;辯方則以認罪、悔意、年齡、家庭支持及過往定罪久遠等因素求情。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依循HKSAR v Ho Ka Keung所列因素,包括欺詐性質及持續時間、精密程度、被告角色、市場影響、跨境因素、受害人財產利益及實際損失。法庭認為本案為單一短期交易,欺騙手法相對簡單,互聯網僅用作聯絡,沒有跨境特徵;被告看來只是執行者而非主腦。然而,受害人款項已全部損失且沒有賠償,因此以3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判處2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Ho Ka Keung [2009] 1 HKC 88,說明商業欺詐即使由初犯者干犯,通常亦須即時監禁,並列出量刑因素。法庭亦參考HKSAR v Ng Kwok Wing關於重大財產損失的量刑指引,但承認本案並非違反信託案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欺詐罪被判監禁24個月;量刑起點為36個月,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判詞未有另行說明非法禁錮罪的定罪或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沒有欺詐罪量刑指引時,法庭會按個案評估損失、角色及精密程度。即使被告並非主腦且交易簡單,重大未獲賠償的財產損失仍可導致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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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偽鈔換取加密貨幣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損失金額、欺詐手法、被告角色及認罪時機。本案被告以偽鈔騙取加密貨幣,量刑起點為36個月,因及時認罪後判監24個月。
Q.欺詐罪初犯是否一定不用坐牢?
不一定。商業欺詐即使由初犯者干犯,通常仍可判即時監禁,除非有特殊情況。本案被告過往定罪久遠,但因受害人損失未獲賠償,仍被判監24個月。
Q.及時認罪可令欺詐罪刑期減少多少?
本案法庭給予及時認罪的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將36個月的量刑起點減至24個月。扣減並不代表可免除監禁,實際幅度取決於個案及認罪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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