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政璉
被告人曾政璉承認兩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包括於2023年7月27日收取一名79歲婦人被電話騙取的港幣85,000元,以及翌日企圖收取另一名65歲婦人被電話騙取的港幣150,000元。兩宗案件均由冒充親屬的電話騙徒策劃,被告人按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或公園取款。第二宗案件因警方部署而未能取得款項,但受害人此前已損失港幣100,000元。被告人沒有參與電話騙案本身,惟明知款項源自電話騙案,仍繼續收取。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人曾政璉承認兩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包括於2023年7月27日收取一名79歲婦人被電話騙取的港幣85,000元,以及翌日企圖收取另一名65歲婦人被電話騙取的港幣150,000元。兩宗案件均由冒充親屬的電話騙徒策劃,被告人按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或公園取款。第二宗案件因警方部署而未能取得款項,但受害人此前已損失港幣100,000元。被告人沒有參與電話騙案本身,惟明知款項源自電話騙案,仍繼續收取。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9條的盜竊罪,並同意案情摘要。2023年10月12日,警方在元朗山下村一處由搜查令涵蓋的地點採取行動,在現場檢獲81.2公斤沉香木材、鋸、斧及其他工具。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於2023年6月獨自砍伐沉香樹,將木材運回儲存,目的是日後出售以改善家庭經濟。木材經鑑定為土沉香,估值港幣1,067,500元。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董智浩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2023年1月18日,他在住所大廈走廊拾獲劉在萍的鎖匙包,內有身份證、信用卡、提款卡及員工證。其後,他在約十數分鐘內於三間便利店使用該信用卡購買香煙,交易總額為港幣1,260元。閉路電視錄得其中兩宗交易,被告人亦在警誡下承認拾獲及使用信用卡。被告人43歲,已婚育有一名兒子,案發時正處於另一案件的保䆁期內。
被告WANG BAO承認一項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2023年11月28日,事主PW1被一名不知名女子帶到分間單位接受按摩。PW1脫下褲子並將銀包放在床頭板上,其後閉上眼睛。被告在未獲准許下進入房間,拿取PW1的銀包;PW1當場發現並抓住被告。銀包及物品其後全部追回,PW1沒有金錢損失。被告持雙程證,過往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被告承認七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並同意案情摘要。2023年7月4日至19日期間,他在七間餐廳營業時間後未經許可進入並偷取現金,部分案件更撬開櫃門,總損失約154,814元,贓款均未追回。閉路電視拍攝到其行為,他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已用贓款償還債務。被告曾在其中四間餐廳工作,並有五項涉及盜竊的不良紀錄。
第一被告刘锦泉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涉及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情指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於2023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間,與身份不詳人士串謀,在南丫島模達新村附近偷竊屬於他人的牙香樹。第一及第二被告曾乘船前往南丫島,其後在中環被捕;第一被告手套內的木屑與涉案樹木來源吻合。第一被告41歲,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李智斌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罪名成立,涉及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3年4月9日凌晨約3時11分,被告人進入水街一間7-11便利店,向唯一店員多次表示要打劫;店員拒絕交出金錢後,被告人聲稱袋內有刀,並把手放入袋內,但沒有展示武器或使用暴力。被告人同日晚上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只是以刀作威嚇。法院已裁定他並非醉酒。
被告以 BUMBALAI Otgondavaa 名義於2006年被頒下遞解離境令,並於同年12月被送離香港。她其後使用另一蒙古護照,以 MYAGMAR Otgondavaa 名義於2023年5月及6月兩度進入香港,違反仍然有效的命令。2023年6月13日,她離開太古城 Uniqlo 時觸發防盜警報,警方在其手袋內搜出屬於 Uniqlo 及 Zara 的衣物,總值分別為1,644元及2,274元,沒有銷售紀錄。指紋確認她就是遞解離境令所指的人。她承認兩項違反遞解離境令及兩項盜竊罪,並有一次過往店舖盜竊定罪。
本案是涉及假律師、假按揭中心及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在三個詐騙計劃中,以假身分、虛假銀行預批文件及保證金安排,向六名有財困人士騙取合共7,867,350元。第二被告人匡偉文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供集團處理逾382萬元犯罪得益。第三被告人馮子如提供兩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額支票及現金。第五被告人李佩芝借出銀行戶口,處理一張120萬元支票。各被告人經審訊後全部被定罪。
本案是涉及假律師、假按揭中心及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在三個詐騙計劃中,以假身分、虛假銀行預批文件及保證金安排,向六名有財困人士騙取合共7,867,350元。第二被告人匡偉文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供集團處理逾382萬元犯罪得益。第三被告人馮子如提供兩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額支票及現金。第五被告人李佩芝借出銀行戶口,處理一張120萬元支票。各被告人經審訊後全部被定罪。
本案是涉及假律師、假按揭中心及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在三個詐騙計劃中,以假身分、虛假銀行預批文件及保證金安排,向六名有財困人士騙取合共7,867,350元。第二被告人匡偉文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供集團處理逾382萬元犯罪得益。第三被告人馮子如提供兩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額支票及現金。第五被告人李佩芝借出銀行戶口,處理一張120萬元支票。各被告人經審訊後全部被定罪。
本案是涉及假律師、假按揭中心及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在三個詐騙計劃中,以假身分、虛假銀行預批文件及保證金安排,向六名有財困人士騙取合共7,867,350元。第二被告人匡偉文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供集團處理逾382萬元犯罪得益。第三被告人馮子如提供兩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額支票及現金。第五被告人李佩芝借出銀行戶口,處理一張120萬元支票。各被告人經審訊後全部被定罪。
被告劉遠鏘被控普通法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以及作為交替控罪的盜竊罪 (theft)。案情指數名人士假扮黃金交易商,誘使事主楊小芹支付合共港幣815萬元購買金條;其中港幣315萬元由一名男子在的士內收取。事主其後在沙田好運中心遇見莊先生及被告,遂將被告截停並報警。控方依賴事主的身份辨認,指被告就是收取現金的男子「阿威」。被告否認控罪,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
三名被告均為持雙程證的內地出生中國公民,沒有香港刑事定罪紀錄。第二及第三被告於2023年6月17日闖入西貢花園一個住宅單位,取去總值港幣22,000元的財物。第一及第二被告於6月19日共同涉及秀茂坪南邨住宅爆竊,損失港幣9,526元。第一及第二被告又於7月7日串謀爆竊另一住宅,因屋內有人而未能成功。三人均承認相關控罪。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本次審訊僅處理第一被告刘锦泉。他被控於2023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間,與另外兩名被告及身份不詳人士串謀,在南丫島模達新村附近偷竊屬於他人的兩棵土沉香。控方依賴出入境及八達通紀錄、村民證供、現場照片、手套上的沉香木屑、手電筒及第一被告的會面紀錄等環境證據。第一被告否認控罪並選擇不作供。
被告人在2023年4月12日至5月6日期間,於三個不同深宵時段犯案。其一,他侵入非住宅髮型屋,撬開接待櫃檯抽屜,偷去載有港幣36,000元的袋子;其二,他企圖經住宅廁所氣窗進入跑馬地一個單位,因被住戶發現而逃走;其三,他在銅鑼灣公眾地方徘徊、尾隨途人及進入保安更亭,令途人擔心安全。警方在他身上搜出螺絲批,並取得電話相片、八達通紀錄及吻合的鞋印。他承認三項控罪,過往沒有香港刑事定罪紀錄。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