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修勤等案 DCCC226/2024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9個月;D2 監禁33個月;D3 監禁25個月
三名被告分別被判監25至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1/11/2024[2024] HKDC 18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郑修勤、李辉俭、石华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為持雙程證的內地出生中國公民,沒有香港刑事定罪紀錄。第二及第三被告於2023年6月17日闖入西貢花園一個住宅單位,取去總值港幣22,000元的財物。第一及第二被告於6月19日共同涉及秀茂坪南邨住宅爆竊,損失港幣9,526元。第一及第二被告又於7月7日串謀爆竊另一住宅,因屋內有人而未能成功。三人均承認相關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及串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多人犯案及以訪客身份犯案是否屬加刑因素、認罪折扣如何計算,以及不同日期、地點和受害人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庭在 AG v Lui Kam Chi 所確立的原則,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同日期、不同受害人及不同處所的罪行,刑期通常不應同期執行。串謀爆竊雖未遂,但被告備有大量工具,故同樣採用三年基準。多人犯案及以訪客身份犯案屬加刑因素,每項刑期上調至38個月;適時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整合為每項25個月。法院再按總刑期原則調整各被告的實際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住宅爆竊三年量刑起點及不同案件通常分期執行的原則;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2007,確認多人共同犯案屬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兩項控罪各判監25個月,總刑期為29個月。第二被告三項控罪各判監25個月,總刑期為33個月。第三被告就一項控罪判監25個月。其餘控罪按案情留在法庭存檔。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住宅爆竊即使未造成財物損失,仍可按住宅爆竊的三年基準量刑。串謀罪的刑期亦可採用相同基準;認罪折扣不會消除多人犯案、訪客身份及跨日犯案等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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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通常由何種刑期起點開始?
A.

法院引用上訴法庭案例,指出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各相關控罪經考慮加刑及認罪折扣後,每項為25個月。

Q.未成功爆竊住宅的串謀罪會否同樣判刑?
A.

會。雖然串謀爆竊未能成功,但被告攜帶大量工具並已協議犯案,法院因此採用住宅爆竊三年量刑起點,第一被告該項最終判監25個月。

Q.多人在不同住宅爆竊,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不同日期、受害人及處所的罪行通常應分期執行,但法院會按總刑期原則調整。第一被告總刑期為29個月,第二被告為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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