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YUK PAN DCCC70/2024

餐廳入屋盜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七項入屋犯法罪合共判囚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10/11/2024[2024] HKDC 19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YUK P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七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並同意案情摘要。2023年7月4日至19日期間,他在七間餐廳營業時間後未經許可進入並偷取現金,部分案件更撬開櫃門,總損失約154,814元,贓款均未追回。閉路電視拍攝到其行為,他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已用贓款償還債務。被告曾在其中四間餐廳工作,並有五項涉及盜竊的不良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撬櫃、預先策劃、重犯及在保釋期間犯案等加重因素,以及認罪扣減和整體性原則應如何適用。辯方要求因案件集中於同一月份而判處較寬大的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第4條,並以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單獨犯案,但案件並非偶發,涉及藏身廁所、撬開櫃門及利用過往工作所得的入內知識;五項過往盜竊定罪及在跳保期間重犯亦屬加重因素,令起點增加六個月至三年。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每項判囚24個月;法院再按整體性原則,考慮十六日內七次犯案及重複犯罪的責任,訂定總刑期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Sim Ka Wing(CACC 450/2000),確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重或極強減刑因素時,量刑起點通常為兩年半監禁。法院亦適用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及整體性原則,但判斷重複犯案須反映於總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七項控罪均按其認罪判刑,每項監禁24個月。部分刑期按指示同期執行,另六項各有兩個月與第一項刑期接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6個月。第八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許可不得進行。

判決啟示

同一短時期內重複犯案,不必然因時間集中而大幅減刑;法院可透過整體性原則維持相稱的總刑期。過往同類不誠實罪行及在保釋期間重犯,均可能顯著加重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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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餐廳多次入屋盜竊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兩年半為通常起點,再考慮策劃、撬櫃、過往盜竊紀錄及重複犯案。本案認罪後每項判囚24個月,總刑期為36個月。

Q.在同一月份犯下多項罪行會否大幅減刑?
A.

不一定。法院會運用整體性原則避免總刑期失衡,但仍須反映多次犯案所顯示的責任。本案七項罪行在十六日內發生,法院仍判處合共監禁36個月。

Q.有過往盜竊紀錄及在保釋期間犯案會有何影響?
A.

兩者均可構成加重因素,顯示被告持續涉及不誠實罪行且未受過往判刑警戒。本案法院因此把量刑起點由三十個月增加六個月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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