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ANG BAO DCCC266/2024
趁按摩時入屋偷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ANG BA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WANG BAO承認一項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2023年11月28日,事主PW1被一名不知名女子帶到分間單位接受按摩。PW1脫下褲子並將銀包放在床頭板上,其後閉上眼睛。被告在未獲准許下進入房間,拿取PW1的銀包;PW1當場發現並抓住被告。銀包及物品其後全部追回,PW1沒有金錢損失。被告持雙程證,過往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量刑時應否將涉案房間視為住宅處所,以及是否適用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三年起點。控方依據案件事實;辯方主張案件屬臨時及機會性偷竊,地點實際作按摩場所使用,沒有工具、沒有預謀,財物價值低且已追回,並請求給予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1(4)條,指出入屋犯法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加重因素,在於陌生人侵入預期有人佔用的處所,對在場人士造成恐懼,而不單在於處所的名義分類。涉案房間雖被用作按摩服務場所,但屬住宅樓宇內的小房間,PW1在脫褲接受按摩時遇上陌生人取走銀包,處於脆弱狀態並必然受到極度驚嚇。因此採用住宅處所三年量刑起點。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確認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核心加重因素是受害人因陌生人侵入私隱而產生的恐懼;酒店房間即使分類有別,亦可能存在相同因素。辯方另引用HKSAR v Suen Chi Wai、HKSAR v Wasat Khan、HKSAR v Sim Ka Wing及HKSAR v Cheung To Ming,但法院沒有因此採納較低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兩年。法院以三年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被告的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獲考慮,但不足以改變住宅處所案件的量刑基礎。
判決啟示
量刑時,處所是否屬住宅不只取決於其用途標籤;若入侵行為發生在預期有人佔用、受害人容易受到驚嚇的房間,住宅處所的加重因素仍可適用。本案沒有涉及上訴或異議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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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樓宇內的按摩房間偷竊,會否按住宅入屋犯法罪判刑?
可以。法院認為重點是處所預期有人佔用,以及陌生人入侵會否令在場人士受到驚嚇,而非按摩用途的標籤;本案採用住宅處所三年起點。
Q.及早承認入屋犯法罪可以減刑多少?
法院認為被告在本案及早認罪,是最有效的求情因素,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將三年量刑起點減至兩年監禁。
Q.偷走的銀包已追回,入屋犯法罪仍會判監嗎?
可以。財物追回及事主沒有損失屬求情因素,但不能消除未經許可侵入住宅房間及造成恐懼的加重情節;本案最終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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