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再良案 DCCC1180/2023

深宵爆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三項罪名合共判監三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31/10/2024[2024] HKDC 184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易再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2023年4月12日至5月6日期間,於三個不同深宵時段犯案。其一,他侵入非住宅髮型屋,撬開接待櫃檯抽屜,偷去載有港幣36,000元的袋子;其二,他企圖經住宅廁所氣窗進入跑馬地一個單位,因被住戶發現而逃走;其三,他在銅鑼灣公眾地方徘徊、尾隨途人及進入保安更亭,令途人擔心安全。警方在他身上搜出螺絲批,並取得電話相片、八達通紀錄及吻合的鞋印。他承認三項控罪,過往沒有香港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適當量刑:非住宅爆竊及住宅企圖爆竊的量刑基準、重複及跨境犯案是否構成加刑因素、遊蕩導致他人擔心是否須即時監禁,以及認罪扣減和數罪總體量刑原則如何適用。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家庭負擔沉重、控罪二沒有實際損失,應予輕判;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庭。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爆竊罪量刑指引,認為住宅爆竊成年初犯基準為三年,非住宅爆竊基準為兩年半。兩項爆竊在少於三週內於深宵發生,顯示具慣常性,故各加三個月;住宅企圖爆竊另因被告專程入境犯案,再加三個月。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遊蕩罪方面,深宵尾隨途人、攜帶可撬物品及造成合理恐懼,足以判處即時監禁。雖然各罪獨立,仍須適用總體量刑原則,避免總刑期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HKSAR v Ng Wai H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及 Wong Man、Lui Kam Chi,確立住宅及非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六香及 HKSAR v Fan Kit Hung 支持以慣常犯案加刑;HKSAR v Chau Chun-yee 支持跨境專程犯案屬加刑因素。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日西的整體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監:控罪一22個月、控罪二28個月、控罪三6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總刑期為34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初犯及認罪並不必然抵銷重複、慣常或跨境犯案所帶來的加刑因素。法庭可在個別刑期分別計算後,透過部分分期及同期執行,確保數罪總體刑罰不致過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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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深宵爆竊非住宅店舖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非住宅爆竊的基準刑期通常為兩年半;本案因重複及深宵犯案加刑,再因認罪扣減,控罪一最終判監二十二個月。

Q.企圖夜間進入住宅但未偷到東西會否判監?
A.

可以。住宅企圖爆竊的基準刑期為三年;本案因專程入境犯案及重複犯案而加刑,認罪後控罪二判監二十八個月。

Q.三項罪名的刑期可以全部同期執行嗎?
A.

不一定。法庭須考慮各罪獨立性及總體量刑原則;本案部分刑期分期、其餘同期,三項控罪總刑期為三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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