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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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SHEN CHENGYI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均承認一項共同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2018年12月24日晚上約9時18分,警員發現兩人注視行人財物,並跟隨李先生。D2站在李先生身後指向其肩袋,D1從後拉開袋口並將手伸入,繼而把兩隻手指插入外袋,但沒有取走任何物品。兩人其後被捕。兩人均為內地居民,當日早上入境香港,並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HKSAR v. CHU YEUNG CHING, IVAN (ALSO KNOWN AS CHU CHING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於2018年7月31日晚上共同破壞一輛中型貨車。第一被告駕駛一輛沒有展示有效牌照並使用虛假車牌的汽車,以磚頭擊破貨車擋風玻璃,其後拒絕警員截停,駕車衝上行人路、撞向巴士,並一度向警員駛去,警員因而開槍制止。第一被告承認五項罪行,包括刑事損壞、抗拒警務人員、危險駕駛、未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偽造文件;第二被告承認一項共同刑事損壞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列浩賢
被告案發時16歲,受害人X為14歲女童。二人透過網上遊戲認識並曾交往。分手後,被告以X的裸照威脅她,要求她隨時回覆訊息及按其要求性交。2018年6月26日,被告在X家中與她性交並射精。兩日後,被告又以殺死X現任男友相威脅,迫使X在樓梯間與其性交。X其後出現創傷後遺症狀、自殺念頭及自我傷害情況。
HKSAR v. YEUNG CHI WA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裕雄及另三人
本案涉及一個以虛假銀行本票騙取名貴汽車的詐騙集團。第一被告人陳裕雄在同日以虛假本票取得兩輛保時捷,並登記為其中一輛的車主。第二被告人凌家宏以虛假本票取得一輛法拉利,並其後駕駛另外一輛被騙取的保時捷。第三被告人李明偉按指示運送法拉利,第四被告人黃善恆則安排司機把兩輛失車運往貨櫃場,以便轉移及變現。四人分別承認或被裁定犯有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管有虛假文書罪及處理贓物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裕雄及另三人
本案涉及一個以虛假銀行本票騙取名貴汽車的詐騙集團。第一被告人陳裕雄在同日以虛假本票取得兩輛保時捷,並登記為其中一輛的車主。第二被告人凌家宏以虛假本票取得一輛法拉利,並其後駕駛另外一輛被騙取的保時捷。第三被告人李明偉按指示運送法拉利,第四被告人黃善恆則安排司機把兩輛失車運往貨櫃場,以便轉移及變現。四人分別承認或被裁定犯有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管有虛假文書罪及處理贓物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裕雄及另三人
本案涉及一個以虛假銀行本票騙取名貴汽車的詐騙集團。第一被告人陳裕雄在同日以虛假本票取得兩輛保時捷,並登記為其中一輛的車主。第二被告人凌家宏以虛假本票取得一輛法拉利,並其後駕駛另外一輛被騙取的保時捷。第三被告人李明偉按指示運送法拉利,第四被告人黃善恆則安排司機把兩輛失車運往貨櫃場,以便轉移及變現。四人分別承認或被裁定犯有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管有虛假文書罪及處理贓物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慶南
被告人在約五個月內涉及八項罪行,包括七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受害地點均為中環及上環的商舖或辦公室。案情顯示,被告多次在夜間破窗、經廁所窗或其他入口進入非住宅處所,搜掠並取去現金,涉及港幣及人民幣損失。警方其後在秘密行動中發現被告攀爬棚架及企圖進入店舖,將其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解釋因賭博及債務而急於求財。他有十二項刑事紀錄,其中九項與入屋犯法罪相同,惟本案及早認罪並在調查期間合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礎成
第四被告人秦礎成承認一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案情涉及一個跨境走私集團於2010年至2012年間利用內河商船,把貨物由香港偷運至中國內地。秦礎成是屯門內河貨運碼頭第6及7號水位的場地主管,負責管理場地、安排裝櫃及向相關成員派發現金。其後他申請撤回認罪答辯,但法庭拒絕;部分出口艙單亦因證據及自願性疑點而不被接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廣及另二人
三名被告共同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另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另承認管有他人身分證及違反逗留條件罪。第一被告涉及兩宗爆竊,住宅及古董店損失分別逾港幣35萬元及32,300元。第三宗案件中,三人有計劃地前往住宅單位,第一被告企圖撬門,第二被告攜帶工具及他人身分證,第三被告負責把風。三人均及早認罪。
HKSAR v. NG KA TSUN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錦釗及另五人
本案涉及第一、第三至第六被告人被控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以及第一至第三及第六被告人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控方指控數十億港元款項存入和轉賬至由第一被告人控制的兩間公司(山澳國際有限公司及晶鎰有限公司)的12個銀行帳戶,這些款項被認為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主要依賴法政會計師的專家報告,指出銀行帳戶活動呈現洗黑錢的潛在徵象。第四被告人已承認第一項控罪。其他被告人均不認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菁怡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許菁怡(案發時15歲)與第二被告人陳順業(案發時24歲)涉及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指第一被告人於2017年6月多次跨境運毒;控罪二指兩名被告人於2017年7月4日共同串謀販運16.79公斤可卡因(Cocaine)。第一被告人在深圳灣管制站被海關截獲,隨後揭發兩人的犯罪活動。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控罪。
HKSAR v. HO WING HONG
被告 Ho Wing-hong 承認全部13項控罪,受害人為一名在所有案發時均未滿16歲的男童 X。控罪包括五項對未滿16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四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一項企圖同性肛交、兩項同性肛交,以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告自 X 約10或11歲起,以金錢、食物及其他誘因換取性行為,並拍攝部分行為。警方在其手機發現涉及 X 的影像,在電腦則發現87段兒童色情影片,其中50段屬最高級別。被告被捕時32歲,X為17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健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銚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紹倫(又名Alan NG)
第二被告吳紹倫是財務中介公司的職員。2015年10月至12月期間,他與借貸人接洽,將借貸人轉介至星展銀行向第一被告申請貸款,並要求借貸人不要向銀行披露中介公司的介紹。銀行其後批出107,000元貸款,第一被告獲得佣金約3,400元,中介公司則收取貸款額20%,即21,400元。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在中介公司的WhatsApp群組中合作,隱瞞轉介安排,以避過銀行確認程序。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