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裕雄等案 DCCC774/2018
用假本票騙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裕雄、凌家宏、李明偉及黃善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個以虛假銀行本票騙取名貴汽車的詐騙集團。第一被告人陳裕雄在同日以虛假本票取得兩輛保時捷,並登記為其中一輛的車主。第二被告人凌家宏以虛假本票取得一輛法拉利,並其後駕駛另外一輛被騙取的保時捷。第三被告人李明偉按指示運送法拉利,第四被告人黃善恆則安排司機把兩輛失車運往貨櫃場,以便轉移及變現。四人分別承認或被裁定犯有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管有虛假文書罪及處理贓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被告人在詐騙集團中的參與程度、以虛假銀行本票取得汽車的嚴重性,以及處理高價失車的量刑起點。法庭亦須決定認罪折扣、個人背景、過往定罪紀錄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涉及有組織及複雜的詐騙安排,利用虛假銀行本票取得價值數百萬元的汽車,並削弱公眾對銀行本票的信任,因此須判處即時監禁。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的適當起點一般為四年,惟因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特殊背景及有力求情,起點下調至三年。處理贓物罪的刑罰則按其與原生罪行的密切程度、失車價值、處理安排的複雜性、預期利益及被告人的角色衡量,並依據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一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Bernard Webbe & Ors [2002] 1 Cr App R (S) 22 所列處理贓物罪的加刑及減刑因素,並參考 HKSAR v Xiao Wei、HKSAR v Cheng Chi Wai [2012] 4 HKLRD 360、HKSAR v Cheng Chun Ming、R v Tang Hing Wong、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范志偉及 HKSAR v Chiu Kwok Wai 的量刑原則。相關控罪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7(1)及第2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75(2)條。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人總刑期為28個月;第二被告人總刑期為42個月;第三被告人被判監禁26個月;第四被告人被判監禁34個月,各項刑期按判決所列部分同期及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以虛假銀行本票騙取高價汽車,即使被告人未實際取得預期報酬,仍屬嚴重罪行,通常需要即時監禁。處理贓物者的管理角色、接近變現環節、失車價值及過往不誠實定罪,均可顯著增加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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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假銀行本票騙取汽車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此類行為涉及複雜詐騙、巨額車輛及削弱公眾對銀行本票的信任,須即時監禁。本案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26至42個月監禁。
Q.沒有收到騙款也會因詐騙案入獄嗎?
會。法庭指出,未有取得預期報酬並不消除罪責;仍須考慮參與角色、造成的財產損失及犯罪計劃的嚴重性。本案相關被告仍被判即時監禁。
Q.處理高價失車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失車價值、與原生罪行的接近程度、處理安排、預期利益及被告角色。本案處理贓物罪的刑期包括第二被告人總刑期42個月、第三被告人26個月及第四被告人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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