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浩賢案 DCCC1055/2018
威脅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列浩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案發時16歲,受害人X為14歲女童。二人透過網上遊戲認識並曾交往。分手後,被告以X的裸照威脅她,要求她隨時回覆訊息及按其要求性交。2018年6月26日,被告在X家中與她性交並射精。兩日後,被告又以殺死X現任男友相威脅,迫使X在樓梯間與其性交。X其後出現創傷後遺症狀、自殺念頭及自我傷害情況。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後,法庭須決定適當刑罰,包括: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以及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核心爭議是應否判處監禁,或基於被告年輕、認罪及低重犯風險,改判教導所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分別以18個月及30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量刑時須重視兒童性侵犯的阻嚇性、受害人的年齡及創傷、裸照及死亡威脅、沒有採取安全措施,以及兩次犯案相隔甚短等加重因素。雖然案情嚴重,被告案發時僅16歲、及早認罪、沒有刑事紀錄,心理評估顯示重犯風險低;報告亦認為他適合接受教導所訓練。因此,整體利益支持以教導所取代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國熙 [2015] 1 HKLRD 792重申,成年人侵犯兒童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並列出多項量刑因素。劉文軒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日東 CACC 131/2007說明相關案件的量刑參考,但過往刑期不能機械式套用。法庭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作棋 DCCC 875/2014。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定罪。法庭沒有判處監禁,而是就兩項控罪發出教導所命令,使被告接受職業訓練及心理輔導。
判決啟示
兒童性罪行即使由未成年被告犯下,仍須充分考慮阻嚇及受害人創傷;然而,年齡、認罪、悔意、心理狀況及重犯風險可支持非監禁處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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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裸照及死亡威脅迫使女童性交會判什麼刑罰?
法庭認為罪行非常嚴重,原可考慮監禁,但因被告案發時僅16歲、及早認罪且重犯風險低,最終兩項控罪均判入教導所。
Q.未滿16歲的被告犯兒童性罪行可以不判監嗎?
可以視乎案件及報告而定。法庭須考慮阻嚇、受害人創傷、被告年齡及重犯風險;本案被告雖犯兩項嚴重罪行,仍獲判入教導所。
Q.以威脅手段促致性行為的量刑會否考慮裸照及不安全性行為?
會。法庭將以裸照及殺人威脅、沒有使用安全套及射精,以及受害人創傷列為加重因素,並以30個月監禁作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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