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1164/2018
駕車衝撞警員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u Yeung Ching, Ivan 及 Hui Ho Yin And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Louisa Lai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於2018年7月31日晚上共同破壞一輛中型貨車。第一被告駕駛一輛沒有展示有效牌照並使用虛假車牌的汽車,以磚頭擊破貨車擋風玻璃,其後拒絕警員截停,駕車衝上行人路、撞向巴士,並一度向警員駛去,警員因而開槍制止。第一被告承認五項罪行,包括刑事損壞、抗拒警務人員、危險駕駛、未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偽造文件;第二被告承認一項共同刑事損壞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各項罪行的嚴重程度、兩名被告在刑事損壞中的責任程度,以及第一被告多項刑期應如何依總體性原則處理。第一被告依賴認罪、悔意及受槍傷求情;第二被告主張其只是看風角色、責任較輕。法庭認為兩人在共同刑事損壞中的責任相同。
判決理由
法庭按每項罪行的行為嚴重性、對公眾及警員造成的危險、被告的刑事紀錄及首次認罪作量刑。第一被告駕車衝撞及在行人路高速駕駛,屬危險駕駛中最嚴重的一類;其槍傷是自行造成行為的後果,不能視為求情因素。法庭採用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並依總體性原則安排刑期:抗拒警員與刑事損壞同期,危險駕駛及牌照罪刑期分別接續或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根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7(2A)(b)及第69A(2)條,另作四年全面駕駛禁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例。法庭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60(1)條、《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36(b)條、《道路交通條例》第37(1)、37(2A)(b)及69A(2)條,以及《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Road Traffic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of Vehicles) Regulations)第25(1)(a)及60(3)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被判總監禁30個月,並被禁止駕駛任何類別車輛四年,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另須向貨車車主支付1,250港元賠償。第二被告被判監禁4個月,並須支付1,250港元賠償,從保釋金扣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共同犯罪中看風者未必責任較低;若其參與對犯罪順利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可能與直接行事者承擔相同責任。法庭亦強調,被告在逃避警方追截時自行受傷,一般不構成求情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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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衝向警員會被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第一被告抗拒警員及危險駕駛的行為極為嚴重,分別判處6個月及16個月,並按總體性原則計算,總刑期為30個月。
Q.只是在旁邊看守也會與實際犯案者同樣判刑嗎?
第二被告雖然只是看風,但其角色對刑事損壞順利完成具有重要作用。法庭因此認定兩人責任相同,均因該罪被判監禁4個月。
Q.無牌及使用假車牌會有甚麼後果?
第一被告因未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偽造文件,分別被判4星期及6個月;前者與其他刑期接續,後者與前者同期,總刑期仍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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