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慶南案 DCCC216/2019
多次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慶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約五個月內涉及八項罪行,包括七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受害地點均為中環及上環的商舖或辦公室。案情顯示,被告多次在夜間破窗、經廁所窗或其他入口進入非住宅處所,搜掠並取去現金,涉及港幣及人民幣損失。警方其後在秘密行動中發現被告攀爬棚架及企圖進入店舖,將其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解釋因賭博及債務而急於求財。他有十二項刑事紀錄,其中九項與入屋犯法罪相同,惟本案及早認罪並在調查期間合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就七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量刑,包括非住宅處所的量刑基準、被告的多次犯案、犯罪紀錄及經濟困難是否屬減刑因素,以及各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以經濟問題、及早認罪及合作求情;控方則強調案情嚴重、犯案密集及被告屬慣犯。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a)、第11(1)(b)及第11(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處理罪行。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為三十個月監禁。被告在短期內干犯八罪、其中多罪在同一大廈發生並造成合共港幣61,500元及人民幣800元損失,且有九項同類案底,均屬加刑因素。經每項罪行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法庭按照整體量刑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以避免總刑期失衡,最終判處六十個月監禁。經濟困難本身不是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Wong Man、HKSAR v Chan Pui Chi、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炫、HKSAR v Hai Chung Po 及 HKSAR v Lau Hak Kan,參考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就整體刑期及同期執行,法庭引用 AG v Cheung Yui-Man、HKSAR v Amjed Ali,並注意律政司司長 訴 陳莎莎對「折上折」方法過分寬大的批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全部八項控罪。控罪一判監二十個月;控罪二至八各判監二十四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十個月監禁:控罪一至三同期、控罪四至六同期、控罪七至八同期,另有六個月與全部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三十個月的量刑基準,並顯示多次密集犯案、同類案底及財物損失可顯著加刑。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經濟困難不會自動構成減刑理由。法庭同時以整體量刑原則限制累加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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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次在非住宅地方爆竊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以每項三十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再考慮密集犯案、損失及九項同類案底;被告及早認罪後,八罪整體判監五年。
Q.有賭博債務是否可以減輕爆竊刑期?
法庭認為經濟困難不是減刑因素;本案真正獲考慮的減刑因素是及早認罪及合作,但被告仍因案情及案底判監五年。
Q.八項爆竊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部分同期執行,但須依整體量刑原則安排。本案控罪一至三、四至六及七至八分組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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