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菁怡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案發時15歲)被指多次從深圳運送毒品進入香港。控罪一涉及四次跨境運毒;控罪二則指其於2017年7月4日在深圳灣管制站被海關截獲攜帶16.79公斤可卡因(市值約2,032萬港元)。第二被告人則扮演中間人角色,受他人指使招募第一被告人運毒,以獲取報酬。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為量刑 (sentencing)。法庭需決定:(1) 第一被告人作為運送者 (courier) 且年齡較輕,其刑期起點及折扣;(2) 第二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犯案是否構成加刑因素;(3) 認罪及協助控方對刑期扣減的影響。
法官認為販毒罪行極其嚴重,年齡除非極年輕,否則對減刑影響不大。針對控罪二,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及 HKSAR v Abdallah 關於可卡因與海洛英同等量刑之指引,設定30年監禁起點,並因跨境因素增加至32年。第一被告人因及早認罪及提供有助於促使第二被告人認罪的陳述書,獲給予約45%的折扣。第二被告人則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65A條,因利用未成年人犯案而被加刑1年。
引用 HKSAR v Abdallah 確立高純度毒品量刑指引;HKSAR v Chung Pink Kun 關於跨境因素加刑;HKSAR v Darlington 關於協助控方之刑期扣減;以及《危險藥物條例》第65A條關於利用未成年人犯案的加刑規定。
第一被告人兩項控罪(入獄12年6個月及17年6個月)同期執行,最終判處入獄17年6個月。第二被告人就控罪二被判處入獄22年。
本案強調了利用未成年人參與販毒將面臨法定加刑。同時,法庭在處理年輕被告人時,雖堅持販毒罪的嚴厲性,但會考慮其家庭背景(如破碎家庭、受虐經歷)在決定整體刑期 (overall sentence) 時行使酌情權。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