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販運可卡因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菁怡 及 陳順業 HCCC357/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許菁怡 及 陳順業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李運騰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許菁怡(案發時15歲)與第二被告人陳順業(案發時24歲)涉及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指第一被告人於2017年6月多次跨境運毒;控罪二指兩名被告人於2017年7月4日共同串謀販運16.79公斤可卡因(Cocaine)。第一被告人在深圳灣管制站被海關截獲,隨後揭發兩人的犯罪活動。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如何根據被告人的認罪、協助控方程度、年齡及背景等求情因素(mitigating factors)進行刑期扣減。此外,法庭需處理第二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犯案的加刑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以30年監禁為控罪二的量刑起點,並因跨境因素(cross-border element)提升至32年。第一被告人因及早認罪及協助控方促使第二被告人認罪,獲約45%的刑期扣減。第二被告人因利用未成年人犯案,刑期被加重1年,認罪後獲減刑至22年。法庭考慮到第一被告人的年齡及背景,行使酌情權(discretion)將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Queen v Lau O Yau Yuen [1991] 2 HKLR 278、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HKSAR v Chung Pink Kun [2014] 6 HKC 106 及 HKSAR v Darlington [2016] 1 HKLRD 692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兩項控罪分別判囚12年6個月及17年6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7年6個月。第二被告人就控罪二判囚22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涉及大量毒品的跨境販毒活動採取嚴厲量刑態度。法庭強調,即使被告人年輕,在嚴重毒品罪行中求情因素作用有限。然而,法庭亦展現了對年輕被告人改過自新的酌情空間,特別是在被告人提供實質協助促使同案被告認罪的情況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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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判刑有多重?
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依循海洛英。販運超過15公斤純可卡因,量刑起點通常不低於30年監禁。本案被告因涉及跨境因素及其他情節,最終分別判囚17年6個月及22年。
Q.未成年人被利用販毒會加刑嗎?
會。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65A條,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屬於加刑因素。本案第二被告人因利用未成年人犯案,法庭在其量刑起點上額外加刑1年。
Q.協助警方破案可以減刑嗎?
可以。若被告人及早認罪並協助控方(例如指證其他人士或促使同案被告認罪),法庭可給予刑期扣減。本案第一被告人因協助控方促使第二被告人認罪,獲額外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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