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hen Chengyi DCCC136/2019

企圖扒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4個月;D2 監禁14個月
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1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Douglas Yau22/7/2019[2019] HKDC 10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hen Chengyi (D1) and Yang Changsheng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承認一項共同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2018年12月24日晚上約9時18分,警員發現兩人注視行人財物,並跟隨李先生。D2站在李先生身後指向其肩袋,D1從後拉開袋口並將手伸入,繼而把兩隻手指插入外袋,但沒有取走任何物品。兩人其後被捕。兩人均為內地居民,當日早上入境香港,並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企圖扒竊的量刑,以及人多擁擠地點、兩人共同犯案和專程來港犯案是否屬加刑因素。辯方強調罪行屬較低嚴重程度、兩人只是一時貪念及有個人健康和經濟困難;控方則要求法院按扒竊案件的量刑指引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一般案情屬較低嚴重程度,採用1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根據HKSAR v Ngo Van Huy,人多擁擠地點本身已是加刑因素,無須另證明被告實際利用擁擠環境;兩人共同犯案亦屬加刑因素,各加3個月。法庭並認定兩人因經濟困難而專程來港犯案,再加3個月,總刑期為21個月。兩人的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各判1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指出首次扒竊犯人在審訊後通常以即時監禁12至15個月為指引。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處理罪名及企圖犯罪。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的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就共同企圖盜竊罪判D1及D2各監禁14個月,刑期均為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在人多擁擠地點進行扒竊,該環境本身可構成加刑因素,不必證明被告另行利用擁擠情況。即使沒有財物失竊,企圖扒竊仍可導致即時監禁;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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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扒竊但沒有取走財物會否判監?
A.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沒有財物失竊,企圖扒竊仍屬可判即時監禁的罪行;本案兩名被告認罪後,各被判監禁14個月。

Q.在人多地方扒竊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裁定在人多擁擠地點犯扒竊本身已是加刑因素,不必另證明被告實際利用擁擠環境;本案因此每名被告加刑三個月。

Q.認罪可否減少企圖扒竊的刑期?
A.

可以,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本案量刑起點及加刑因素合計為21個月,兩名被告因及時認罪後各被判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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