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傲及另一人
第三被告人何家傲於2020年7月24日與15歲少女X性交,承認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第五被告人黃家明則承認六項罪名,包括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兩項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以及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黃家明透過社交平台接觸X,要求她拍攝色情影像,與她性交並錄影,另在網上招攬客人,安排X向四名男子提供性服務,並收取大部分款項作中介費。
HKSAR v. HO KAR KEI
被告 Ho Kar Kei 曾在蔬果店工作,知悉店舖中間捲閘的鎖自2020年8月起故障。他於2020年12月4日至21日期間,多次在晚上捲起該捲閘進入店舖,盜取現金;其中一宗已知損失為港幣5,000元。12月22日晚上,他再次企圖入店時被店主制止,並承認意圖入內盜竊及先前的爆竊。被告承認12項爆竊罪及一項企圖爆竊罪,另有四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起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張龍
被告人是 Telegram 頻道「開掛之達人」的唯一管理人,於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間發布約1,197則激進或暴力帖文,頻道訂閱人數超過兩萬。帖文涉及煽惑他人縱火、妨擾公眾、參與暴動、以鐵通及鏹水傷人,以及施放有害化學物品。被告人承認九項煽惑罪,控方則同意將涉及處理犯罪得益的第十項控罪存檔法庭,不予繼續檢控。涉案帳戶收取港幣1,643,370.85元,並獲命令充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俊霖
第三被告陸俊霖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案發時他約16歲,透過網上廣告聯絡賣車人何威,假稱購車並使用假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簽署協議,另找兩名被告協助搶車。其後兩名同案被告按其指示企圖搶走車匙,並以武力制服及毆打何威,導致何威跌倒及右掌擦傷。第三被告其後被捕並向警方承認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華錕及另二人
2020年4月1日凌晨,三名人士向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暨大埔警署露天停車場投擲五項燃燒物,造成外牆及大閘輕微燒黑。當時警員26719在停車場內當值。第一被告人曾華錕及第二被告人羅聶峰承認襲擊執行職務警員的控罪,並承認以火損壞政府財產,但否認罔顧警員生命。第三被告人郭凱廸否認全部縱火指控;控方依靠其被捕時的衣著、逃走路線、行為及手機訊息,指其為逃去的第三名縱火者。
HKSAR v. SUMIYA BOLORTUUL
被告Sumiya Bolortuul為蒙古籍人士。2020年6月5日,警方在其居住的尖沙咀旅館房間內,在一個屬於她的錢包中搜出16張偽製港幣紙幣,面值合共12,000港元。她承認明知或相信紙幣為偽製品,並有意將其當作真鈔使用或交予他人使用。她其後獲准保釋,但未有在2020年8月20日及其後聆訊依時歸押,直至約八個月後被重新拘捕。她對兩項控罪均認罪,並有多項過往定罪及違反緩刑令的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朗頴
被告人施朗頴承認於2019年9月29日晚上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並同意案情撮要,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數百名示威者堵塞道路、破壞閉路電視鏡頭,部分人持棍棒、投擲玻璃樽及汽油彈,並與警方對峙。被告人身穿防護裝備,手持約一米長的伸縮棍,身上另藏有鎅刀及剪刀。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控方保留在檔案內。被告人案發時18歲,沒有當時的刑事定罪紀錄,但其後因另一案件曾被羈留於更生中心六個月十天。
HKSAR v. LAM CHUN YUNG
被告 Lam Chun Yung 就兩宗事件承認控罪。第一宗發生於2019年10月29日,被告與同黨 Nilson 先偷取車輛,拆除麵包店東主汽車輪胎螺絲,企圖以車輛撞向事主,後再持刀劫取的士,的士司機因此受傷。第二宗涉及另一輛失車、套用其他車輛號牌,以及被告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被告另有十項涉及八次定罪的紀錄,包括盜竊及暴力罪行。
HKSAR v. LAM CHUN YUNG
被告 Lam Chun Yung 就兩宗事件承認控罪。第一宗發生於2019年10月29日,被告與同黨 Nilson 先偷取車輛,拆除麵包店東主汽車輪胎螺絲,企圖以車輛撞向事主,後再持刀劫取的士,的士司機因此受傷。第二宗涉及另一輛失車、套用其他車輛號牌,以及被告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被告另有十項涉及八次定罪的紀錄,包括盜竊及暴力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錦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文
被告人胡少文承認管有危險藥物、販運危險藥物及串謀刑事毀壞三罪。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可卡因、電子磅、可再封膠袋及現金,並發現追債單張、債務人兒子的身分證副本及地址。被告承認曾借款予該名兒子,對方未能還款後,他付五百元給一名青年,安排對方到債務人住所淋潑紅漆,以傳達追債威嚇。被告另稱部分可卡因供自用;辯方求情時指出其有吸毒習慣、家庭負擔及幼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朗燊
被告人賴朗燊被控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 (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dangerous drugs),指其於2020年6月27日與何皓翔串謀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二人乘坐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時遇警方路障,警方在車內搜出載於44個膠袋的毒品。何皓翔其後承認控罪並作為污點證人,指被告人負責接載他到多處交收毒品,並曾協助交貨及收款。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叶厚鑫
HKSAR v. RAJPAL
HKSAR v. RAJPAL
HKSAR v. HU MINGJIE
HKSAR v. HUI KA LOK, SAM
被告Hui Ka-lok, Sam經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涉案為18,692克可卡因鹽酸鹽,香港當時估計街頭價值為28,314,355港元。被告安排從哥倫比亞輸入、清關及運送貨櫃,租用存放貨櫃的倉庫,購買拆取毒品所需工具,安排他人住宿及招募協助者。他在香港控制運作,並在貨櫃延誤及行動可能曝光時向同謀發出指示。被告否認其角色重大,但法院及陪審團不接納其說法。
HKSAR v. OCHOA VILLEGAS LUIS CARLOS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企圖販運藏於貨櫃門框內的18,692克鹽酸可卡因,估計街頭價值為港幣28,314,355元。海關在貨櫃被提取前發現毒品,並以假毒品安排受控交付。被告抵港後受其外甥 Mono 招攬,與 Hui Ka-lok 購置開啟貨櫃門所需設備,並物色倉庫以取回毒品。被告其後在倉庫內嘗試開門取毒,並在同案審訊中作供協助控方,促成 Hui 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