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朗頴案 DCCC509/2020
持械參與非法集結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朗頴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游德康,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施朗頴承認於2019年9月29日晚上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並同意案情撮要,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數百名示威者堵塞道路、破壞閉路電視鏡頭,部分人持棍棒、投擲玻璃樽及汽油彈,並與警方對峙。被告人身穿防護裝備,手持約一米長的伸縮棍,身上另藏有鎅刀及剪刀。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控方保留在檔案內。被告人案發時18歲,沒有當時的刑事定罪紀錄,但其後因另一案件曾被羈留於更生中心六個月十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集結的嚴重程度、被告人的參與角色及所持物品,應如何影響量刑。控方依據集結規模、持械、暴力及對公共秩序的威脅,主張即時監禁;辯方則指出被告人年輕、非主導者、未使用暴力,並以鍾家豪案主張較低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安條例》第18(3)(a)條,指出非法集結最高可判監禁五年。量刑首要目的為懲罰及阻嚇,並須考慮暴力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武器、暴力規模及持續時間、後果,以及被告人的角色。雖然被告人沒有領導集結或直接使用暴力,但其裝備顯示他有計劃參與,且手持伸縮棍並藏有刀具,參與程度及案件嚴重性均高於鍾家豪案。法庭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非最早認罪只作約百分之二十二扣減,原定刑期為七個月;再考慮其年輕、已完成另一更生中心羈留令及出獄後積極工作,最終減至六個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家豪提供非法集結案件的量刑比較及六個月量刑基準,但本案因持械及參與程度較高而判處更重刑罰。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確立懲罰及阻嚇為首要原則,並列出暴力非法集結的量刑因素。HKSAR v Ngo Van Nam則涉及認罪扣減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六個月即時監禁。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由控方保留在檔案內,未經法庭批准不得進一步處理。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不是領導者、沒有直接施暴,預先準備防護裝備及攜帶武器,仍可顯著提高非法集結的刑責。法庭亦會在整體判刑原則下考慮被告人已完成的其他羈留令及出獄後的悔改、工作情況,但案件嚴重時仍可認定即時監禁不可避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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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械參與非法集結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集結規模、暴力、武器、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本案被告雖非領導者,仍因持有伸縮棍及刀具,被判六個月即時監禁。
Q.非法集結沒有直接施暴也會即時入獄嗎?
可以。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直接施暴或帶領集結,預謀參與、攜帶武器及集結的嚴重後果仍可要求即時監禁;本案法院判囚六個月。
Q.年輕及曾服更生中心刑期可否避免入獄?
年輕、已完成其他羈留令及出獄後工作均可獲考慮,但不能凌駕懲罰及阻嚇需要。本案法庭考慮上述因素後,仍判處六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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