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少文案 DCCC331/2021

淋漆追債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三罪總刑期為監禁三十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23/11/2021[2021] HKDC 14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被告人胡少文承認管有危險藥物、販運危險藥物及串謀刑事毀壞三罪。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可卡因、電子磅、可再封膠袋及現金,並發現追債單張、債務人兒子的身分證副本及地址。被告承認曾借款予該名兒子,對方未能還款後,他付五百元給一名青年,安排對方到債務人住所淋潑紅漆,以傳達追債威嚇。被告另稱部分可卡因供自用;辯方求情時指出其有吸毒習慣、家庭負擔及幼兒。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被告是否可因部分可卡因供自用而獲額外減刑;其濫用可卡因的情況應如何影響販毒罪刑期;以及以淋潑漆油威嚇欠債人還款的串謀刑事毀壞罪,是否如辯方所言屬輕微案件。認罪扣減及各罪刑期應否分期執行亦須決定。

判決理由

法庭對部分毒品供自用的說法存疑,並指出依案例原則,自用毒品須佔整體毒品的可觀部分,才可能據此進一步減刑;辯方所稱三成不足。惟被告早有藏毒案底,法庭認為他是可卡因濫用者,依江達隆 CACC 27/2016 所述原則酌情減刑。販毒罪以三十九個月為起點,先扣三個月;微量藏毒罪以三個月為起點。淋漆雖未必造成嚴重財物損毁,但意在威嚇債務人,故串謀刑事毀壞以十八個月為起點。三罪均因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江達隆 CACC 27/2016:法庭依其所述原則,考慮被告屬可卡因濫用者,給予數個月酌情減刑。判詞亦援引案例原則指出,若以毒品供自用為由要求額外減刑,自用部分須佔整體毒品的可觀比例;本案所稱三成並不足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罪各判監兩個月、二十四個月及十二個月。第二控罪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第三控罪其中九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三十三個月。

判決啟示

判詞區分表面財物損毁程度與行為的威嚇目的;淋漆追債即使未見重大損毁,仍可因傳遞恐嚇訊息而判較重刑期。判詞亦說明,僅稱部分毒品供自用而比例不高,未必足以取得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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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淋漆追討欠款,法院會怎樣判刑?
A.

法庭認為淋漆意在向欠債人傳達恐嚇訊息,並非如辯方所稱的輕微事件。本案該罪認罪扣減後判監十二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Q.販毒被告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A.

法庭指出,自用毒品須佔整體毒品的可觀部分,才可能支持額外減刑;本案辯方所稱三成不足,但被告濫用可卡因仍獲酌情減刑。

Q.同時承認藏毒、販毒和串謀刑事毀壞,總共判多久?
A.

法庭在認罪扣減後,就三罪分別判監兩個月、二十四個月及十二個月,並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案總刑期為監禁三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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