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張龍案 DCCC853/2020

網上煽惑他人犯罪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58個月
九項煽惑罪判即時監禁五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6/12/2021[2021] HKDC 15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張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 Telegram 頻道「開掛之達人」的唯一管理人,於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間發布約1,197則激進或暴力帖文,頻道訂閱人數超過兩萬。帖文涉及煽惑他人縱火、妨擾公眾、參與暴動、以鐵通及鏹水傷人,以及施放有害化學物品。被告人承認九項煽惑罪,控方則同意將涉及處理犯罪得益的第十項控罪存檔法庭,不予繼續檢控。涉案帳戶收取港幣1,643,370.85元,並獲命令充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九項煽惑罪的量刑,包括煽惑罪的法定最高刑罰、各類帖文的嚴重程度、認罪減刑、不同罪行之間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整體刑罰是否符合判刑整體性原則。辯方主張被告無刑事紀錄、已悔意及認罪,並要求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強調帖文具廣泛影響及高度危險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煽惑罪的預防性質,認為法律可在目標罪行實際發生前介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煽惑罪的最高刑罰可等同目標罪行的最高刑罰,量刑時須考慮目標罪行的刑責及案件實際情況。法庭先為各罪行訂定量刑起點,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按罪行性質、時間及目的的重疊程度安排同期或分期執行,最後運用判刑整體性原則及被告良好品格作整體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HKCA 510 闡明煽惑罪旨在及早阻止犯罪,並指量刑須考慮目標罪行。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1] 1 HKLRD 1117 及 HKSAR v Yiu Siu Hong [2020] HKCA 1087 說明縱火及汽油彈罪行的嚴重性。HKSAR v Tai Yiu Ting [2021] 2 HKLRD 899則供比較公眾妨擾罪的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九項煽惑罪罪名成立,總刑期原定為60個月;法庭因其無刑事紀錄再扣減兩個月,判處即時監禁58個月(4年10個月)。滙豐帳戶內港幣1,643,370.85元充公,第十項處理犯罪得益控罪存檔法庭。

判決啟示

網上煽惑即使未有人實際犯下目標罪行,仍可構成嚴重罪行。帖文數量、訂閱人數、針對性、危險性及社會影響均會提高刑罰;不同煽惑罪可因重疊而部分同期執行,但公共交通妨擾罪因性質不同而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Telegram煽惑他人犯罪會判刑嗎?
A.

可以。煽惑罪旨在及早阻止他人犯罪,即使未證明有人實際犯下目標罪行,仍可成立。本案被告承認九項煽惑罪,最終被判即時監禁58個月。

Q.網上帖文訂閱人數會否影響煽惑罪刑罰?
A.

會。法庭會考慮帖文數量、訂閱人數、內容的針對性及對社會安寧的潛在影響。本案頻道有超過兩萬名訂閱者,並吸引逾港幣164萬元存款,法庭認為影響力廣泛。

Q.多項煽惑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但須視乎罪行性質及重疊程度。法庭讓相近的縱火及公眾妨擾控罪部分同期執行,其他類別則部分分期;經整體調整後,總刑期為60個月,再因良好品格減至5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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