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傲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一名15歲女童(X)遭剝削。第五被告人黃家明透過社交媒體結識X,與其發生多次性關係並拍攝兒童色情物品。此外,黃家明充當「馬伕」,在網上招攬客源使X賣淫,並抽取約60%的中介費。第三被告人何家傲則作為其中一名客人,與X發生性關係並支付500港元。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多項性罪行及剝削兒童的行為進行量刑。控方指控第五被告人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與未成年人非法性交及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第三被告人則涉及與未成年人非法性交。辯方則提出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認罪及受害人自願等求情因素。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受害人的脆弱性(來自失衡家庭且孤獨)以及第五被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長遠負面影響。法官引用了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分級指引,區分級別1至級別4的嚴重程度。針對非法性交,法官根據年齡差距及是否使用保護措施決定量刑基準。對於依靠賣淫收入為生,法官考慮到被告人主導招攬及抽取高額中介費的剝削性質。
引用 HKSAR v Chan Kwong Pui [2003]、HKSAR v Lau Chi Cheung [2008] 關於非法性交的量刑基準;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關於兒童色情案件的加刑因素;以及 HKSAR v Pang Man Wai [2008] 關於依靠賣淫收入為生的量刑參考。
第三被告人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第五被告人被判多項刑期,包括依靠賣淫收入為生(16個月)、非法性交(10個月及8個月)、製作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4個月及4星期),總刑期為30個月,部分同期執行。
本案強調了對未成年人進行性剝削及利用網上平台招攬賣淫的嚴重性。法官特別關注臨床心理學報告,指出即使受害人表面自願,但在家庭失衡背景下的行為仍屬被剝削,且對受害人心理健康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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