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傲等案 DCCC278/2021
安排未成年少女賣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傲、黃家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三被告人何家傲於2020年7月24日與15歲少女X性交,承認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第五被告人黃家明則承認六項罪名,包括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兩項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以及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黃家明透過社交平台接觸X,要求她拍攝色情影像,與她性交並錄影,另在網上招攬客人,安排X向四名男子提供性服務,並收取大部分款項作中介費。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兩名被告承認的罪行應採用何種量刑基準,以及認罪、年齡、兒童色情材料級別、重複犯案、性剝削及對受害人的長遠傷害如何影響刑罰。黃家明提出初犯、材料未發布及已刪除等求情因素;控方則強調其持續安排未成年少女賣淫及從中獲利。
判決理由
量刑須兼顧罪行嚴重性、一般阻嚇、兒童保障、被告個人情況及認罪折扣。法庭按不同罪行及兒童色情材料級別分別訂定量刑基準,再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減刑。對黃家明而言,未經同意拍攝較高級別材料、安排多次交易、收取約六成中介費,以及對X造成長遠心理傷害,均屬重要加刑因素。依據總刑期原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惟核心性剝削罪及非法性交罪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天繁 [2016] 4 HKLRD 486及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 [2008] 5 HKLRD 519,作為兒童色情材料分類及量刑指引。另參考 HKSAR v Chan Kwong Pui、HKSAR v Lau Chi Cheung、HKSAR v Chow Yuen Fai、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威豪及 HKSAR v Pang Man Wai,比較非法性交、兒童色情及依靠賣淫收入罪的刑罰。
裁決與命令
何家傲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家明六項罪名合計判囚30個月;依總刑期原則,控罪11及控罪2分期執行,部分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未成年人的網上招攬、性剝削及拍攝色情材料,即使被告初犯、認罪且材料未發布,仍可導致實質監禁。法院亦重視受害人心理創傷及被告從交易中獲利的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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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安排未成年少女向客人提供性服務會判囚嗎?
本案被告透過網上平台招攬客人,安排15歲少女向四名男子提供性服務並收取約六成中介費。法院認為情節嚴重,判他合共監禁30個月。
Q.拍攝未成年少女的色情照片會如何判刑?
黃家明持有及製作涉及X的兒童色情照片和影片,其中包括較高級別材料,部分未獲X同意拍攝。法院在認罪扣減後,就相關控罪判處數星期至數月不等刑期,部分同期執行。
Q.與15歲少女性交但以為她已成年會怎樣?
何家傲稱X表示自己已滿18歲,但仍承認與她性交。法院考慮其初犯、悔意及個人情況後,認為社會服務令最合適,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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