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HCCC68/2020
協助取回藏匿可卡因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Ochoa Villegas Luis Carlo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Campbell-Moffat J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企圖販運藏於貨櫃門框內的18,692克鹽酸可卡因,估計街頭價值為港幣28,314,355元。海關在貨櫃被提取前發現毒品,並以假毒品安排受控交付。被告抵港後受其外甥 Mono 招攬,與 Hui Ka-lok 購置開啟貨櫃門所需設備,並物色倉庫以取回毒品。被告其後在倉庫內嘗試開門取毒,並在同案審訊中作供協助控方,促成 Hui 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如何按毒品數量及被告在販毒團隊中的角色訂定刑罰起點,以及進口毒品是否構成加刑因素。法庭亦須衡量被告及早認罪、協助控方作供、健康狀況、個人背景及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並決定可給予的刑罰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參照 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所載指引,按18,692克可卡因評定審訊後刑罰起點。雖然被告並非典型的運毒者或倉庫保管者,法庭認為他是香港及中國境內販毒行動不可或缺的一員,並以類似倉庫保管者的角色評估;其商業性角色及參與進口毒品,支持31年3個月起點及額外兩年。法庭因健康狀況扣減15個月,再因首次認罪及有力協助控方證據,給予超過一般認罪扣減的折減,最終判囚16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 提供按可卡因數量量刑的指引,法庭據此設定起點。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CACC 93/2019)說明指引原為運毒者或倉庫保管者等角色而設;本案法庭據此考慮被告角色與倉庫保管者相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企圖販運18,692克可卡因,被判監禁16年。法庭在量刑時先加入進口毒品的加刑因素,再考慮健康狀況、首次認罪及協助控方作供而作出扣減。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參與取回藏於貨櫃內的大量可卡因,即使未控制毒品的後續流向,仍可被視為販毒行動的重要商業角色。被告在同案審訊中提供關鍵證據,法庭因此把認罪及協助控方的扣減合併考慮,刑期大幅下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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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協助從貨櫃取回藏匿可卡因會被判多少年?
本案被告協助購置開門設備及物色倉庫,企圖取回18,692克可卡因。法庭衡量其角色、進口因素及求情後,判處他監禁16年。
Q.在同案審訊中作供幫助定罪,會否影響刑期?
法庭認為被告的證供對同案被告被定罪有決定性作用,並將此與首次認罪一併納入刑罰扣減,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6年。
Q.大量可卡因的販運企圖如何量刑?
法庭依可卡因數量及被告在商業販毒行動中的角色訂定起點,並把進口列為加刑因素,再考慮健康及認罪等因素。本案刑期為16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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