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umiya Bolortuul DCCC691/2021

管有偽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兩個月
兩項控罪及舊緩刑合共監禁兩年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A. J. Woodcock30/11/2021[2021] HKDC 15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Sumiya Bolortuu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J. Woodcock

案情摘要

被告Sumiya Bolortuul為蒙古籍人士。2020年6月5日,警方在其居住的尖沙咀旅館房間內,在一個屬於她的錢包中搜出16張偽製港幣紙幣,面值合共12,000港元。她承認明知或相信紙幣為偽製品,並有意將其當作真鈔使用或交予他人使用。她其後獲准保釋,但未有在2020年8月20日及其後聆訊依時歸押,直至約八個月後被重新拘捕。她對兩項控罪均認罪,並有多項過往定罪及違反緩刑令的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管有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是否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以及被告沒有合理因由未按指定歸押的刑期。法院亦須考慮她的認罪折扣、過往定罪、難民或身分申請期間犯案,以及啟動先前的緩刑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偽製紙幣罪行會損害金融制度及香港的聲譽,雖然沒有既定量刑指引,仍須判處監禁以產生阻嚇作用。就第一項控罪,法院以兩年六個月為起點,並因被告在等候身分申請結果期間犯案而加刑三個月;及早認罪後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刑期為一年十個月。第二項控罪以六個月為起點並給予認罪折扣,刑期為四個月,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法院並認為沒有理由不啟動先前兩個月的緩刑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具名案例。法院提及上訴法庭曾確認,在等候香港身分申請期間犯案可構成加重刑罰因素,但判詞沒有列出相關案例名稱或引文。主要依據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0(1)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L(1)及(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判一年十個月,第二項判四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合共兩年;另啟動先前兩個月緩刑刑期並連續執行。實際總刑期為兩年兩個月。

判決啟示

偽製紙幣罪即使沒有量刑指引,法院仍會以保護金融制度及香港聲譽為由判處監禁。早期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多次不依時歸押及在等待身分申請期間犯案會顯著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管有偽製港幣紙幣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偽製紙幣罪損害金融制度及香港聲譽,須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本案第一項控罪經認罪折扣後判監一年十個月。

Q.沒有按時到法庭歸押會有甚麼刑罰?
A.

被告無合理因由缺席約八個月,第二項控罪的刑期為四個月;其中兩個月須與偽鈔罪刑期連續執行,其餘部分同期執行。

Q.違反緩刑令會否令舊刑期重新執行?
A.

可以。本案被告違反先前因管有危險藥物而獲判的兩個月緩刑刑期,法院將該刑期啟動並下令連續執行,實際總刑期為兩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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