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Chun Yung DCCC504/2020

持刀伏擊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年八個月
被告兩宗事件合共監禁五年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 Lo29/11/2021[2021] HKDC 1600
合併案件:DCCC504/2020DCCC83/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Chun Y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am Chun Yung 就兩宗事件承認控罪。第一宗發生於2019年10月29日,被告與同黨 Nilson 先偷取車輛,拆除麵包店東主汽車輪胎螺絲,企圖以車輛撞向事主,後再持刀劫取的士,的士司機因此受傷。第二宗涉及另一輛失車、套用其他車輛號牌,以及被告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被告另有十項涉及八次定罪的紀錄,包括盜竊及暴力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罪行的量刑,包括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偷車、傷人、處理贓物及無牌無保險駕駛的起點刑期、認罪扣減、共犯角色及整體量刑原則。辯方主張被告只是跟隨者、受經濟壓力影響,並要求相關刑期同期或部分同期執行;控方則依案情及整體責任主張適當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各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犯罪計劃程度、使用致命武器、涉及多名受害人、犯罪目的及被告過往紀錄訂定量刑起點。串謀傷人雖未造成目標受害人身體傷害,但屬預謀、以金錢為動機並在公眾地方使用武器,故起點為四年六個月。偷車因用於嚴重傷人而加重。法院對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並按整體量刑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部分連續執行,以反映兩宗事件的總體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 HKSAR v Yu Chi Chiu 關於偷車通常三年起點的原則,並引用 R v Tam Simon 指出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的刑期須反映取車目的。法院亦考慮 HKSAR v Cheng Chun Ming、HKSAR v Yeung Chi Wa、HKSAR v Fan Chi Wai、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傑瑛及其他辯方引用的案例。相關條文包括《盜竊罪條例》第9、14(1)、24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1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已承認控罪成立;第6及第7項留在案卷,不予進一步處理。兩宗事件合計判處監禁五年八個月,並取消被告持有或取得任何類別駕駛執照資格兩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沒有固定量刑指引的罪行,法院會按犯罪目的、危險性及與其他罪行的關聯調整起點。認罪扣減並不必然導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法院仍須以整體刑責及比例原則作最後安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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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伏擊但目標沒有受傷,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預謀、以金錢為動機、在公眾地方使用武器及涉及多人,足以構成嚴重串謀傷人。被告認罪後該罪判監禁三年,整體案件判監禁五年八個月。

Q.偷車用來傷人會如何量刑?
A.

偷車若用於促成更嚴重的傷人罪,會成為加重因素。本案偷車罪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禁兩年四個月,並與其他刑期按整體責任安排執行。

Q.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的刑罰是甚麼?
A.

法院按道路使用者及財產所受風險,無牌駕駛判監禁六星期,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判監禁六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並取消駕駛資格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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