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朗燊案 DCCC231/2021

受僱運送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五年七個月
串謀販毒罪成,判囚五年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19/11/2021[2021] HKDC 14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朗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賴朗燊被控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 (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dangerous drugs),指其於2020年6月27日與何皓翔串謀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二人乘坐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時遇警方路障,警方在車內搜出載於44個膠袋的毒品。何皓翔其後承認控罪並作為污點證人,指被告人負責接載他到多處交收毒品,並曾協助交貨及收款。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基礎,包括應如何推算被告人在截查前已完成及將要完成的交易、兩種毒品的重量及相對嚴重性,以及運送方式和過往同類定罪紀錄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主張採用最有利被告人的低量推算;控方則提出以30次交易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及相關量刑指引,認為串謀罪的量刑不能只按車內當時檢獲的毒品計算,亦須根據證據合理推算已進行及預定進行的交易。法庭接納雙方以30次交易、每次一包及每包約0.2克可卡因計算,合共15.9克可卡因;0.43克氯胺酮因比例極少而不作實質加算。依《劉德明案》量刑基準,起點為五年五個月;因短時間向數十名買家交付及以私家車掩飾交易,加刑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確認販運海洛英的指引同樣適用於可卡因。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提供可卡因量刑基準。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 7/2006)涉及氯胺酮量刑。HKSAR v Chan Kam Loi(CACC 410/2012)確認可按案情合理推算毒品數量。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五年七個月。法庭沒有因其2016年同類定罪另行加刑,但指出日後再犯時可嚴厲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串謀販毒的量刑可包括已完成及預定交易,法院可依證據作合理推算,而不必取得每次交易的精確數據。毒品種類、數量、交易規模及運送方式均可影響量刑起點及加刑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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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幫人駕車運送毒品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駕車接載同黨到多處交收毒品,並協助交貨及收款,屬串謀販毒的重要參與者;本案最終判處即時監禁五年七個月。

Q.串謀販毒量刑會否計算未被搜出的毒品?
A.

可以。法院可根據證據合理推算已完成及將要完成的交易數量。本案按30次交易及每包約0.2克可卡因計算,得出15.9克的量刑數量。

Q.有過販毒前科是否一定會加刑?
A.

不一定。被告人有2016年同類定罪,但當時年僅19歲且屬初犯,因此本案法院沒有另行加刑;法院警告日後再犯將受到嚴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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