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朗燊
被告人駕駛私家車載同夥何皓翔於大埔道被截停。警方在車內搜獲44包可卡因及氯胺酮。根據污點證人供詞,被告人負責接載同夥於港九新界數十處地點與買家交易毒品,並協助交貨收錢。案發時,兩人正準備前往葵盛東邨交貨。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計算被告人涉及販運的毒品總量以確定量刑起點。辯方主張應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最低交易次數及重量計算;控方則建議以30次交易且全部為氯胺酮計算。雙方就應採用的 combined approach 及推算方式存在分歧。
法官認為量刑必須根據事實作合理推斷。法官質疑辯方估算過低,而控方建議則忽略了車內98%為可卡因的事實。最終接納雙方協議:以30次交易、每次一包、每包平均0.2克可卡因計算,總量約15.9克。根據 R v Lau Tak Ming (劉德明案) 之 precedent,量刑基準為5年5個月,並因其利用私家車掩飾交易增加打擊難度而加刑2個月。
引用 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確立可卡因適用海洛英量刑指引;引用 R v Lau Tak Ming (劉德明案) 確定可卡因量刑基準;引用 HKSAR v Chan Kam Loi (CACC 410/2012) 關於根據事實推算毒品數量的原則。
被告人被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被判處即時監禁 5 年 7 個月。
本案展示了法庭在處理串謀販運案件時,如何透過 combined approach 及與控辯雙方協商,將不確定的交易次數轉化為具體的量刑起點。同時強調利用私家車進行高頻率快遞式販毒會被視為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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