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TSANG KWUN WING
申請人曾冠榮於2004年2月1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七項控罪,涉及盜竊一輛的士並將其用於載客。他因盜竊罪(控罪1)被判處兩年監禁。另有四項偽造文件罪(控罪2至5),涉及偽造車輛登記號碼牌及車輛牌照,亦被判處兩年同期監禁。這些偽造文件是為了方便他駕駛該輛於2002年11月16日盜竊的士。申請人於2003年10月16日被捕,當時他正駕駛該輛的士。此外,他還承認了兩項控罪,分別是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罪6)及駕駛未獲發牌車輛(控罪7)。區域法院法官對控罪6及7分別判處12個月及3個月監禁,並命令這些刑期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使總刑期為兩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