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時重複計算加刑因素是否錯誤?

HKSAR v Yu Chi Chiu CACC198/2015

其他
上訴獲准,原審判刑或有誤。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22/10/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

案情摘要

本案申請人余志釗因犯案被判刑,其後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曾有多次同類前科,並在出獄後短期內再次犯案。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申請人出獄後短期內再次犯案以及多項同類前科這兩個因素,並就此各自加刑。此外,原審法官未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A條指示停牌時段不得在申請人刑滿出獄之前開始計算。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就申請人出獄後短期內再次犯案及有多項同類前科這兩個理由各自加刑,是否構成重複計算,導致判刑原則性錯誤及/或刑期明顯過重。其次,原審法官未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A條指示停牌時段的計算方式,導致停牌6年是否明顯過重亦是爭議點。

判決理由

彭偉昌法官分析指,原審法官以申請人出獄後短期內再次犯案,與及有多項同類前科這兩個理由,各自加刑,可能存在重疊,導致判刑原則有錯及/或最終刑期明顯過重。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9A條,原審法官須要指示停牌時段不得在申請人刑滿出獄之前開始計算,但原審法官並未作出此指示。這兩點均構成可爭辯的理據,因此批准上訴許可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可能存在原則性錯誤及/或刑期明顯過重,以及未有正確執行《道路交通條例》第69A條關於停牌時段的規定。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判刑時,法官必須避免重複計算加刑因素,以確保判刑的公平性及合理性。同時,法庭亦重申了在處理特定罪行(如道路交通罪行)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例條文(如《道路交通條例》第69A條)的規定,特別是關於附加刑罰(如停牌)的執行方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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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官判刑時可以因為多個理由重複加刑嗎?
A.

不可以。本案中,法庭指出若法官因出獄後短期內再犯及有多項同類前科而各自加刑,可能構成重複計算,導致判刑原則性錯誤。

Q.停牌令的生效日期有什麼規定?
A.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9A條,原審法官須指示停牌時段不得在申請人刑滿出獄之前開始計算。本案中,原審法官未有作出此指示。

Q.什麼情況下可以就判刑提出上訴?
A.

如果判刑可能存在原則性錯誤、刑期明顯過重,或未有正確執行相關法例條文,則可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案即因這些理由獲批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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