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 PING RESTAURANT LTD v. DIRECTOR OF LANDS
本案申請人太平餐館有限公司是九龍內地段第1684號C段(即上海街600號)物業的前註冊業主。政府於2012年7月25日發出收回土地通知,以實施市區重建局的發展計劃,該物業於2012年11月3日收回。根據《收回土地條例》(Lands Resumption Ordinance, Cap. 124)第10(2)(a)條,申請人就收回物業的賠償金額提出申請。雙方同意賠償基準為物業於收回日期的市值,並已就物業上層及天台的市值達成協議,總額為10,510,023港元。本案爭議點僅限於物業地下部分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