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卸地段適用強制售賣嗎?
Capital Well Limited 訴 Bond Star Development Limited FACV4/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apital Well Limited v Bond Star Development Limited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納理非常任法官、米蘭諾理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發展商)收購了位於北角明園西街五幢相連建築物,並已拆卸。上訴人持有的物業位於其中一個地段(「該地段」)。答辯人已收購該地段其餘業權,並申請強制售賣該地段以進行重建。上訴人反對申請,爭議該地段已拆卸建築物,不應適用《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Land (Compulsory Sale for Redevelopment) Ordinance, Cap 545),且答辯人提出的收購價不合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強制售賣條例是否適用於已拆卸建築物的「空地」;第二,土地審裁處(Lands Tribunal)在評估多數業主提出的收購價是否「公平合理 (fair and reasonable)」時,是否必須採納特定的估價原則,以及該地段的「策略價值 (strategic position)」應如何考慮。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條例定義的「重新發展 (redevelopment)」包含更換地段上「現有或曾有」的建築物,故條例適用於已拆卸建築物的地段。關於收購價,審裁處無需進行精確的估價裁決,僅需確認收購價是否處於公平合理的範圍內。審裁處有權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多數業主提出的價格已反映該地段在整體重建計劃中的份額,無需過度考慮少數業主主張的「婚姻價值 (marriage value)」。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駁回,維持強制售賣該地段的命令。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判決啟示
法院指出,若強制售賣命令僅限於單一地段,可能導致少數業主透過拍賣進行「勒索 (ransom power)」,阻礙重建。法院建議立法機關考慮是否允許將多個地段合併拍賣,以符合條例促進市區重建的政策目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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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建築物已經拆卸,地主還能申請強制售賣嗎?
可以。終審法院裁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中的「重新發展」定義包含更換地段上「現有或曾有」的建築物,因此即使建築物已拆卸,只要符合其他條件,仍可申請強制售賣。
Q.發展商提出的收購價是否必須等於市價?
不一定。法庭認為收購價只需處於「公平合理」的範圍內。審裁處無需進行精確的估價,只要確認收購價反映了少數業主在重建項目中的合理份額,即符合強制售賣條例的要求。
Q.少數業主可以要求發展商支付「策略價值」嗎?
法庭在本案中並未採納少數業主關於「策略價值」或「婚姻價值」的極高估價主張。法庭認為審裁處有權認定多數業主提出的收購價已屬公平合理,無需額外支付所謂的策略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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