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 FORTUNE PROPERTY LTD v. YUNG CHUN HIM
原告(持牌放債人)於2014年向被告(借款人)提起訴訟,要求償還500萬港元的貸款本金及自違約以來的年利率21.6%利息,並強制執行作為抵押的法定押記 (legal charge)。被告於2014年2月20日申請破產,並於同年4月1日被裁定破產。本案的關鍵爭議在於,在《放債人條例》(MLO)第18(3)條及/或第22(2)條下,強制執行法定押記是否不公平,或應在何種程度上強制執行。被告聲稱貸款協議及法定押記因違反MLO多項條文而無效及/或不可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