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NG MING TAK TONG CO LTD v. PARK SOLID ENTERPRISES LTD AND ANOTHER
原告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本案背景涉及一宗關於地役權 (easement) 適用於共同擁有土地(包括多層建築物)的法律爭議。原告人此前在上訴法庭的論點是基於《Wheeldon v Burrows》規則下的默示授予通行權 (right of way)。上訴法庭已裁定,地役權概念不適用於共同擁有土地的多層建築物,該等建築物的共同業主只能透過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而非地役權來規管其專有使用區域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