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簡易判決及加入第二被告的條件?

Hong Kong Settlers Housing Corp v Fung Tak Lok DCCJ39/2024

申請部分獲批
撤銷簡易判決獲准,但駁回加入第二被告。
區域法院(民事)His Honour Judge Gary C C Lam13/2/2025[2025] HKDC 2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HONG KONG SETTLERS HOUSING CORPORATION LIMITED v FUNG TAK LOK (馮德樂)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己正暫委法官 (His Honour Judge Gary C C Lam)

案情摘要

原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業主)向被告馮德樂(租客)發出傳訊令狀,要求收回物業管有權。原告聲稱租賃協議已於2022年7月31日屆滿,其後以按月租賃或按月暫准租賃形式繼續。原告於2023年11月30日向被告發出終止通知書,要求被告於2023年12月31日前遷出並交回空置管有權,但被告拒絕。由於被告未提交擬抗辯通知書,法院於2024年4月12日作出簡易判決。被告隨後申請撤銷簡易判決,並申請將其兄弟馮迪臣(Fung Dickson)列為第二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二:一是被告申請撤銷因未提交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的簡易判決,理由是其抗辯具有實質勝訴機會,特別是基於公共法原則提出的司法覆核抗辯。二是被告申請將其兄弟馮迪臣加入為第二被告,理由是馮迪臣的居住權利及安置安排亦受本案影響,且其司法覆核抗辯亦適用於馮迪臣。

判決理由

法院裁定,由於被告的司法覆核抗辯具有實質勝訴機會,因此應撤銷簡易判決。法院引用案例說明公共法理據可構成私人申索的有效抗辯。對於加入第二被告的申請,法院認為馮迪臣對涉案物業不具備獨立的實質申索權利,其居住權利僅依附於租客。法院強調,加入被告必須確保其申索或抗辯具有認真待審的爭議點,且不應是明顯無意義或徒勞的。馮迪臣並非租賃協議的締約方,其權利不能對抗業主,且其個人情況應在司法覆核中提出,而非在此民事訴訟中。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以支持其判決理由:

  • Wandsworth LBC v Winder [1985] 1 AC 461:確立公共法理據可構成私人申索的有效抗辯。
  • North British Housing Association v Matthews [2005] 1 WLR 3133:重申公共法理據作為私人申索抗辯的原則。
  • Kay v Lambeth LBC [2006] 2 AC 465:進一步確認公共法理據的適用性。
  • 朱賽金 對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2020] HKCA 914:強調訴訟人應遵守法律程序和實務指示。
  • Elysium Ltd v Sum Ka Kuen Dominic [2023] 5 HKC 508:闡述加入申請的一般法律原則,特別是關於被加入方必須對訴訟標的物有直接相關利益。
  • Yu Wing Kan v Lau Shuk Lan [1990] 2 HKLR 583:說明土地佔用人被加入為被告的條件,即必須有實質的獨立管有權利。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撤銷簡易判決的申請,但駁回將被告兄弟馮迪臣加入為第二被告的申請。關於訟費,法院裁定被告需支付原告撤銷簡易判決申請的訟費港幣75,000元。由於被告的律師未遵守實務指示14.3,法院對聆訊訟費給予20%折扣,即港幣3,516元扣減。經抵銷後,被告須向原告支付訟費港幣60,936元。加入申請的訟費由被告支付,經簡易評定為港幣90,000元。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撤銷簡易判決時,若抗辯具有實質勝訴機會,即使被告有延誤,法院通常仍會行使酌情權予以撤銷。同時,本案明確指出,在加入訴訟方時,被加入方必須對訴訟標的物具有獨立且實質的權利或利益,而非僅僅是受訴訟結果影響的非締約方。法院亦嚴格執行實務指示,對未遵守訟費評定程序的律師給予訟費扣減的懲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我沒有提交抗辯通知書,我的案件會怎樣?
A.

若未提交擬抗辯通知書,法院可能會對你作出簡易判決。但若你的抗辯具有實質勝訴機會,仍可申請撤銷簡易判決。

Q.非租客的家庭成員是否可以被加入租賃糾紛訴訟?
A.

法院在本案中裁定,非租賃協議締約方的家庭成員,若無獨立實質權利,不能被加入訴訟,其居住權利依附於租客。

Q.律師未遵守實務指示會有什麼後果?
A.

在本案中,由於被告律師未遵守實務指示14.3關於訟費評定的規定,法院對其訟費給予20%的折扣作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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